明年起 保健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主管推荐注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20 10:21:27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现代健康产业技术中心
相关报道
- 从直播到跨境,总局最新案例划广告红线!
- 总局发布《2026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
- 小红书保健品推广禁令落地 违规最高永久封号
- 保健协会抗衰老专委会成立 霍军生任创会主委
- 天津保健食品检测与评价公共技术平台成立
dsblog.net推荐
- ·《三生健康宝典》纸质实体书全国发售
- ·理想华莱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会举行
- ·如新创新与品质再获认可
- ·安利独家赞助全球健康峰会
- ·清晨翎硕年度盛典收官
- ·东方药林华中总部落成
- ·金天国际5S品质馆亮相美业盛会
- ·卫康声明坚决打击不实言论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