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保健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主管推荐注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20 10:21:27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现代健康产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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