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全国首个明星广告代言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1-11-15 14:37:15
第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
当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虚假,及明知或者应知代言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星应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时积极配合消除影响、化解纠纷、弥补损失、维护稳定,不得无视冷漠、推卸扯皮、恶意逃避。
在非法集资广告中获取的代言费,明星应当积极主动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主动配合义务】
商业广告代言明星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虚假广告开展调查时,涉及的代言明星应予以积极配合,主动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广告代言合同、代言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推诿拒绝,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不得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
明星在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遵循《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自身权益维护】
明星发现企业商家在未签订商业广告代言合同或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利用本人肖像、签名等形式发布广告时,应及时通过告诫企业商家改正、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并迅速发布声明予以澄清,提醒公众防止上当受骗。
第十八条 【承担社会责任】
商业广告代言明星应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恪守职业道德,提升精神品位,注意言行举止,珍视个人声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公益广告代言,展示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社会正面形象。
第十九条 【效力及使用】
本指引仅对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合规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引。
第二十条 【解释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指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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