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为医美营销划16条“红线”
http://www.dsblog.net 2022-12-13 10:53:39
医疗美容宣传中,仿冒名医、知名医院或机构等俗称“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将受到惩处;
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做证明;
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为了揽客,部分医美机构故意制造“容貌焦虑”,在宣传广告中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这样的行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提倡。

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实施市场垄断、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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