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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新模式涌现 电子商务法规有待细化完善

http://www.dsblog.net 2023-12-12 09:33:57


  完善相关法规适应新发展
  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多种举措,促进行业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表示,近年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于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网络消费新问题开展了社会监督。“2021年,我们对直播带货平台及主播开展了深度体验式调查,并且在‘双11’前后与《每周质量报告》合作推出了一期相关内容,有效震慑了一批打擦边球和违法的主播,并对于直播企业进行了合规指引。”杨晓军说。
  吕来明认为,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和平台责任理论与制度发展,《电子商务法》仍需要修改完善。《电子商务法》所建立的责任适用体系是传统电商平台,但是目前的平台类型是多元化的,很多的平台与电商平台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因此,在把《电子商务法》的平台责任适用于这些平台过程中,就面临着监管的落差问题。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在《电子商务法》未来的修订中应该扩展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电商平台。同时,随着文化出版、教育、健康等领域线上化的趋势,电子商务活动日益增多,监管部门如何进行职权的协调需要进行更加清晰的界定,以促进更加有机的、科学的监管体系的建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李文超表示,针对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提炼出了一套互联网裁判理念,即沉入场景、贴近产业、解构模式、根铸技术,涵养与规范并重,创新治理模式,促进产生新的诉讼配套机制,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根铸技术和解构模式就是细分互联网产业的类别,积极关注新业态、新交易、新模式的情况,涵养与规范并重则更多是对技术创新和反向应用技术等恶意应用情况的打击。”李文超表示,《电子商务法》的优化完善应当更聚焦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殊性,是对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立法优化调整。
  “直播并非一种新的交易形态,而是一种营销方式。”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赵亦勤认为,只要能够准确地分析出涉及的法律关系,定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法律框架足以应对这一行业领域的风险挑战。
  朱巍表示,电子商务治理,除《民法典》《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法律规范外,还应重点关注网信系统出台的新政策与新规定。
  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高级总监韩剑辉认为,应持续加强对创新商业模式的立法支持,随着互联网及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从过去的中心化转变为去中心化。现行《电子商务法》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规范对象,未来应当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迭代优化相关的立法,以适应去中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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