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选中:直销的社会价值与条例修订必要性
http://www.dsblog.net 2024-12-13 14:14:18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当下,我国正在推进《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我认为修例工作得回归本质,重新定义直销。回顾过往,中国如今面临诸多复杂难题,但解决之道早有迹可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给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清晰指引,当中“良法善治”理念尤为关键。良法可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如果是恶法,有可能把好人变成坏人。
大家都清楚,多数拿牌直销企业经营模式经常和《直销管理条例》相悖,违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心知肚明,政府监管为难,社会观感不佳。我也曾向有关领导建言,中国直销一旦出问题,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或许是政府。明明有规则,却没法依规行事,因为照章操作,企业可能处处受限、动辄违规,这就倒逼我们重新审视:到底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还是规则制定得不合理?
在任何一个国家,直销模式都受到严格监管,因为它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风险。两个《条例》确定了直接销售和计酬发放,《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了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的问题。这两个条例里面没有谈什么叫单层次、多层次,是行业衍生为“直销是单层次、传销是多层次”,所以这个是模糊的。
传销要满足四条:一是以销售产品或服务“为名”,二是靠收取“入门费”进行分配,三是分配利益的时候靠收的入门费和人头分配,四是造成社会危害。一个罪的判定必须要满足这几个条件才能入罪,这是在保护合法的直销。
真正做直销的第一条就不成立,真正的直销企业都是自己生产产品,怎么会“为名”呢?什么叫入门费,不是交钱都叫入门费,传统经济活动也要交钱,要获得一个地区总经销也要交钱。所谓的“入门费”就是“通过交钱获得发展下线的权利,而且这个钱不能退回”。很多直销都有冷静期,只有传销没有退回一说,只想用高价格套人,这是简单的区别。直销是有退出机制的,传销是没有的。另外是按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被社会衍生为团队计酬,其实这两个条例里面没有团队计酬之说。还有就是明显导致了社会危害、有受害人。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才有了“两高一部”的解释:三层以内,只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就不能入罪。同时进一步澄清:一是团队计酬不是坏事,前提是已销售产品为目的;二是过去不能谈多层次,这一次讲可以三层次,三层次就叫多层次。从中我们看到,中国越来越回归直销本质。
中国直销未来的规则应该是从本质上来界定,多层次团队计酬仅是一种营销管理方式,本身没有好坏之分,重要的是看企业的发心是骗人还是卖产品。我从2005年就在讲“要回归直销本质,允许进行多层次直销”,这是我一贯的观点。
直销持续创造价值的根本保障
我们要回归直销这个简单的营销方式,首先企业要有好产品,然后有消费者来消费;消费者如果觉得产品好,就给亲戚朋友分享,从消费者变成销售者;销售者做的越多、越大就形成了直销价值网。所以企业首先要有好产品,二是有好产品后能产生消费,方便分享,共赢模式就出现了。共赢模式如果吸引更多消费者转化为销售者,这个网越来越大靠什么维护?在中国直销行业缺乏商德文化,有些人借直销骗人,整个行业被搞乱了。所以我认为,下一步中国如果要考虑多层次直销问题,必须同时推进全国性直销协会成立,用商德文化来规范整个行业发展。
要有独特的价值产品,这是直销的源头。有价值的产品要有使用价值、知识价值、服务价值。直销的产品因为有知识价值,更适合建立人际关系。未来最好的产品一定是使用价值、知识价值、服务价值合而为一的。
要有持续共赢的模式,即强调企业的持续共赢。很多企业的模式一不能共赢,二不能持续。持续共赢一定是公平的分配方式、合理的拨付比,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我们现在很多所谓的模式激励太多,约束太少,所以企业为一些直销员承担了更多应该由销售者自己承担的责任,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有时候企业希望直销员去推广市场,就放松了相互的约束。企业要重新考虑怎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坚守和实践直销商德文化。外资企业都在做ESG报告,E代表环境,S代表社会,G代表治理。未来一个企业要想走出去,想吸引投资项目,没有ESG的管理或者评估是很难实现的,ESG的价值评估以后是一个行业的进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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