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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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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香港:特许经营顾问专业守则条例

市场营销与系统建设 │ 2010-03-27 11:37:28

 

1.时刻本着诚信行事,将客户的利益凌驾于自己的利益之上;然而,假如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必须停止为客户服务。

  

2.本着诚实及公平的原则行事,并且尽力发挥最高的才能及达到最高的专业水平。假如客户的委托或任何要求违反《专业守则》,必须立即停止为客户服务。

  

3.只可接受本身有能力胜任及提供意见的委托,并设法根据合约尽速加以完成。

  

4.详尽及坦白地向客户或潜在的客户披露任何可能影响本身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或客户的决定的个人或财政利益或其他重要的情况,包括但限于:

  

(1)在下列情况下担任公司董事或拥有直接/间接的个人或商业利益:

  

——任何与客户出现竞争的业务

  

——任何向客户建议的业务或货物/服务

  

-任何向客户建议的业务及其他有关连或存在辅助性或合作性的业务

  

(2)与受雇于客户或向客户建议的业务的雇员有任何个人关系

  

(3)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上述任何情况出现或改变,应尽速通知客户。

  

5.尽力收集及向客户提供所有足以影响客户就本身业务或向客户建议的业务所作决定的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否对客户有利。

  

6.对客户采取独及客观态度,以确保所提出的意见是中肯、公平和专业的。顾问不应试图干扰客户的最终判断。

  

7.明白并尊重资料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所获得关于客户业务或财政的一切资料,如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加以披露或容许加以披露。

  

8.不得利用或披露于过往接受委托期间为另一客户服务或提供意见时所获得的资料。

  

9.向客户提供一份职权范围建议书,内容包括每个谘询阶段的收费及/或所提供的其他辅助服务的收费,以及该等收费的清付日期。

  

10.鼓励客户遵守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制订的《专业守则》,无论客户是否协会的会员。

  

11.遵从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就其《专业守则》的诠释所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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