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四)——对于新抚区法院”判决书“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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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百姓?[@more@]
对于这份法院的判决书,我提出几点异议:

第 一,在这份判决中,从法院的这句话”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可以断定法院的判决出现实质性的错误:
因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古润金,而郑铁良只是完美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而非法人;完美产品的生产商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商是完美专卖店,完美辽宁分公司即非完美产品的生产者,也非销售者,不知王丽君的言行侵犯到了完美辽宁分公司的什么权益?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完美辽宁分公司根本不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起诉王丽君。而新抚区法院为什么会犯这种低级的认定错误?

第二, “被告辩称;我父亲原有肺结核病,为了给父亲治病,于2004年开始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营养餐,高纤乐,健怡茶等四钟保健品。”这句话存属陈维志法官的违背事实的凭空捏造。在法庭上,我们承认三十年前父亲确实得过肺结核。但早已钙化,,如果父亲服用完美前有肺结核,又怎么从事农村的重体力劳动?。我们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我父亲未服用完美产品前身体健康,能从事农村的重体力劳动,只是入冬时,偶有咳嗽。我们是因为完美产品宣传“有病治病,无病健身”才给父亲服用的,而非为给父亲治疗肺结核病而吃,但不知判决中的这句为给父亲治病,被告才买的完美保健品这句话,陈大法官是怎么蓄意捏造的?而完美方提供不出任何我父亲患有“多种疾病”的证据。那么,“ 经审理查明:被告父亲王文举原患肺结核疾病。为给其父亲治病,2004年4月,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的保健品给父亲服用。“这一事实法院又是怎么”审理查明“的?

第三,这是判决中提到的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说明:
据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说明:关于王丽君2004年10月4日在新抚区西七路散发题为《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的传单,我局有关人员进行了说服教育后,将其它传单没收2000余份。后被告又以其父亲的名义围绕该内容上网发布信息数次,主要内容“我向全国能帮助我们申冤的朋友求助,帮帮我们。同时也向那些同样迷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老年朋友说一声:”不要相信他们骗人的谎言,有病咱就上医院,没病咱就多锻炼
从执法局的这份说明,我们不难看出,我们的行政执法局不仅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就连王丽君的网上言论也归他们管,是不是越权啊?而且2004年10月份没收的2000份传单,能够完好无损的保存到2006年7月31号,崭新的出现在法庭上,我真佩服他们的尽职尽责,那么一大堆东西放哪儿啊?我到现在都感觉疑惑。在大街上粘贴小广告的,散发传单的,多了去了,你们没收后,都这么保存,恐怕你们的执法局大楼早被压塌了。再有,在法庭上,为什么不允许我看我姐被没收的这2000余份《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的传单啊?你们究竟怕什么?而传单及网上投诉的这段主要内容“我向全国能帮助我们申冤的朋友求助,帮帮我们。同时也向那些同样迷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老年朋友说一声:”不要相信他们骗人的谎言,有病咱就上医院,没病咱就多锻炼“究竟侵犯了完美公司的什么权利?是什么使你们昧着良心如此偏袒完美?

第四,判决书中为什么对我们向法院提供的二十七组证据只字不提?

陈维志法官念完判决书,我告诉陈维志,他枉法裁判,我会上诉,并且,连他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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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评论)
  • 直销律师 说:

    2007-05-25 06:18:23

    由于有一部分人包括王利群等人在媒体上发表的不实报道,引起有些完美客户停止使用产品导致有些业务员业绩下降收入降低。现在已经有个别业务员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王利群等人赔偿损失。本律师考虑到类似业务员很多,特在网上发布公告。如有完美业务员也有此方面的需求,请与我联系,QQ号码为:79349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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