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七)——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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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钱社会里,老百姓的冤屈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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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抚顺市玉成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鲍杰,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群,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52号。
负责人郑铁良,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建军,系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君因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2006)新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和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父亲原患肺结核疾病,为给其父亲治病,2004年4月,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的保健品给父亲服用。据被告陈述:一周后,开始感觉四肢无力,起不来床,后又出现拉肚子,睾丸痛,头痛。服用了两个半月,其父被医院确诊为结核性脑膜炎。为此,被告于2004年10月先后在抚顺市新抚区百货大楼附近,望花区海城街等地发放题为《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的传单,主要内容:“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害惨了我们全家……。提醒那些善良的人们,有病一定要上医院,千万不要相信完美产品治病的鬼话,认清完美的真面目。”据抚顺市新抚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说明:“关于王丽君2004年10月4日在新抚区西七路散发题为《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的传单,我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说服教育之后,将其它传单没收了2000余份。后被告又以其父亲的名义围绕该内容上网发布信息数次。主要内容:‘我向全国能帮助我们伸冤的人求助,帮帮我们。同时也向那些同样迷信保健品能治病的老朋友说一声:不要相信他们骗人的谎言,有病咱就上医院,没病咱就多锻炼”。庭审中,被告承认散发传单上网发布信息事实的存在。本院就被告父亲现患疾病与服用该公司保健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问题,征求被告意见是否同意,被告表示不同意鉴定。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王丽君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口头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予口头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王丽君赔偿原告人民币20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王丽君不服,以“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没有诽谤和诋毁被上诉人,只是说了实话和真话,故其行为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名誉构成侵权,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为由,上诉本院。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相同。

上诉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上诉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名誉权纠纷,应有上诉人父亲的现病症是否与服用了被上诉人出卖的保健品而使其病情加重的医学鉴定为依据,上诉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散发传单和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于被上诉人形象的信息。对此原审判决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是正确的。对双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宏
审判员 孙丽莉
审判员 宫颖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关铁生

在庭审时,只有姜宏法官一人独审此案,审判员孙丽莉和宫颖并未到庭参加庭审。二审法院电话通知王丽君取判决书的日期是2006年11月25日上午九点。 当把法院的判决结果电话告诉完美辽宁分公司时,知道对方早已知道了判决结果。我哭着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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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评论)
  • 直销律师 说:

    2007-05-25 06:17:57

    由于有一部分人包括王利群等人在媒体上发表的不实报道,引起有些完美客户停止使用产品导致有些业务员业绩下降收入降低。现在已经有个别业务员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王利群等人赔偿损失。本律师考虑到类似业务员很多,特在网上发布公告。如有完美业务员也有此方面的需求,请与我联系,QQ号码为:79349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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