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侵权案的败诉(六)——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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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公正![@more@]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抚顺市玉成中学教师,住新抚区公园礼泉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52号

负责人:郑铁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做出的(2006)新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撤消(2006)新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一,被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完美辽宁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请注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证人均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产品的生产者和品牌持有人也均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而不是完美辽宁分公司。《完美产品害惨了我父亲》中,指向的对象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决不是完美辽宁分公司,或者完美黑龙江分公司,完美北京分公司,完美河北分公司,完美湖南分公司等等。因完美产品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上诉人的父亲是吃了其产品,上诉人发表的文章也是其父亲吃了该产品的真实情况的反映,与完美辽宁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本案事实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一审法官陈维志违反法律规定,枉法裁判,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该案在一审时,被告王丽君收到起诉状传票的时间是2006年7月12日,开庭时间是2006年7月31日,当时被告提出举证期不够,能否在举证期满以后再开庭(法律规定的举证期为一个月).但陈维志法官不同意,答应先开庭,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复庭质证.这样案件如期开庭,因时间比较短,被告有些证据在开庭时没有取到.庭审以后,被告取得了十多份证据,并有三位证人需要出庭做证,但被告多次找到陈法官要求复庭,都被拒绝.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上午,王丽君接到陈法官的电话,被告之:在9月25日(星期一)下午一点复庭,尽管时间仓促,但原被告王丽君还是欣喜若狂,积极组织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做证.9月25日复庭,被告认真举证,(六位)证人到庭做证,但陈法官说证人不用出庭了,视为已经出庭做证了,(而拒绝被告的证人出庭做证).被告出示了十组证据,其中有录音光盘(完美公司就赔偿问题与被告之妹王利群的对话录音),被告播放过程中,陈法官不让放了,说听明白了.休庭时,陈法官说15分钟后宣判.20分钟之后,陈法官拿着打印好的判决书回来宣判:被告名誉侵权成立,支持了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这时才如梦方醒,原来陈法官事先已经打好判决书了,自己被愚弄了.判决对被告提交的20多组证据只字未提,反而对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二次开庭的证据都予以采信,这就是说陈法官这次开庭完全是为了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证据合法化,事先已经采信,并已写到判决书当中了,开庭只是形式.一审陈维志法官这种徇私枉法裁判,偏听偏信,愚弄被告的行为,不按法律规定举证期,其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消一审的违法判决。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撤消。

1,从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的父亲在患病初期,一直在找被上诉人协商,但被上诉人一拖再拖,始终没有决绝问题的态度,上诉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才发传单和上网发布信息,将其父亲吃完美产品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并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开始就散发传单和上网发布信息。
2,上诉人散发的传单和上网发布的信息,没有任何诋毁上诉人的形象,而是将其父亲吃完美产品的真实情况告之大家提醒大家完美产品不治病,有病要上医院,没病就多锻炼,这怎么能说是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呢?

四,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理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在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二十七组证据,三名证人到庭做证,依法进行了质证。不知为何原审内法院判决对被告的证据只字未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详细论述,并予以采信,该判决与法律相悖,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撤消。

五,大量的证据证明完美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精神和身体的巨大伤害。

庭审中上诉人例举了22份书证和7盘光盘,一份录音,其中包括中央电视台二套生活315栏目,齐鲁电视台节目,全国各大报刊,杂志发表的关于完美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这足以证明完美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六,完美产品给上诉人的父亲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

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出庭做证的三位证人及上诉人父亲所在村委会均证实,其父亲在吃完美产品前,身体很好,没有任何疾病,能正常参加重体力劳动,但自从服用完美产品之后,身体日趋衰弱,最终住院。从以上可以看出,完美产品害了上诉人的父亲

七,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对被上诉人构不成名誉侵权,依法应撤消一审判决。

1,从庭审可以看出……,以下内容(略)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丽君

二00六年十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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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6) 点击次数(1631)
评论(共6条评论)
  • 直销律师 说:

    2007-05-25 06:18:06

    由于有一部分人包括王利群等人在媒体上发表的不实报道,引起有些完美客户停止使用产品导致有些业务员业绩下降收入降低。现在已经有个别业务员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王利群等人赔偿损失。本律师考虑到类似业务员很多,特在网上发布公告。如有完美业务员也有此方面的需求,请与我联系,QQ号码为:793496284。
  • 匿名网友 说:?

    2011-07-24 20:32:40

    为什么不能评论
  • 匿名网友 说:?

    2011-07-24 20:35:42

    对陈维志不利的不让评论
  • 匿名网友 说:!

    2011-07-24 20:38:01

    是陈维志办的案子就不会有公正!!
  • 匿名网友 说:??!!

    2011-07-24 20:47:59

    我就是被害者之一,法律如果都掌管在这些人手上,还谈什么公正??!!
  • 匿名网友 说:!

    2011-07-24 21:10:44

    希望相关部门能查查陈维志,看看经他的手有多少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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