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揭秘“完美风波”真相
http://www.dsblog.net 2008-04-02 09:17:43
刘国良告诉记者,2007年3月9日,在福建省福清市,郭廷工将自己捏造、整理出的一份完美产品“死亡名单”提供给某媒体记者,该记者在未经过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完美产品“死亡名单”调查的不实报道。
“‘死亡名单’的出现,在直销界乃至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我们的处境更加艰难,产品销量急剧下滑,企业信誉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2月16日,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向记者诉说企业当时的困境。
据郭廷工供认,两年多时间内,廖宗明多次“拨款”,用于付给“完美产品受害者”出行接受采访、经销商集体退货活动、记者跟踪报道等费用。而郭廷工也不断向廖宗明汇报工作,说明各地活动的开销开支情况。“我们从郭廷工家中搜出的现金收付备查簿和银行资料中,确认与案件有关的资金为人民币90.5万元,由于案件审理没有最终结束,是否有更多金额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刘国良告诉记者。
“2007年6月18日,郭廷工纠合10多人在完美公司西安分公司门前拉横幅,他自己则坐在对面的茶馆用手机指挥……得到线索后,当晚我们就在他住宿的招待所里把他抓获了。”
2007年9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干警在北京真善美公司的办公室里将廖宗明抓获。刘国良介绍说:“当时他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些失控,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他还是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2006年开始,由于所谓‘死亡名单’及其幕后黑手的策划、组织和实施,我们打了不少官司,几乎每个月都要出庭辩诉。”张旭辉说。
完美公司向记者出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许世华精神病、吴亚仙死亡、李杏芬药物性肝炎、王文举结核性脑膜炎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其终审日期均为2007年,内容涉及名誉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的终审判决,其判决结果,都是完美公司胜诉。
张旭辉告诉记者:“在众多诉案中,这6份判决书最具有代表性,有的是所谓的‘死亡名单’中的‘受害’家属状告完美公司,有的是我们对侵害完美公司名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主动出击,两年来,我们尊重司法公正,坦然直面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翻了多起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违法鉴定结论,所谓的死病残与完美公司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这足以证明完美公司的清白。”
张旭辉告诉记者:“在众多诉案中,这6份判决书最具有代表性,有的是所谓的‘死亡名单’中的‘受害’家属状告完美公司,有的是我们对侵害完美公司名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主动出击,两年来,我们尊重司法公正,坦然直面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翻了多起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违法鉴定结论,所谓的死病残与完美公司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这足以证明完美公司的清白。”
配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外的种不正当竞争新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保障。但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会带来它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增加市场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合格产品的供求,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和损失,同时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最终将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育的日益完善,各种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不正当竞争在传统形式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花样翻新的手段又不断涌现。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仿冒注册商标等相比较,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隐蔽性更强、规避打击的能力更高、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侵蚀更严重、破坏力也更突出。正因如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要有新的认识,必须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并通过制定新政策新措施,甚至修改和完善法律来遏制其恶性发展的趋势,否则将不断出现蚂蚁吞大象的悲剧,最终将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浙江鑫福药业事件,就是因为该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被窃取而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维生素B5定价主导权的优势几近被彻底颠覆的境地。
最近几年,从法院的判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仍然以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居多,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4种限制竞争和7种不正当竞争之外,又出现了一些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为其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新形式,或者虽属传统形式但做得更巧妙。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利用消费者,制造投诉事件。由经营者组织煽动、资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收买不良之徒制造虚假的投诉事件,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大造声势并不断使其在空间上扩大化、在时间上持久化,并使事件激烈升级,以给竞争对手以致命打击。这类行为在同行业竞争中最为多见,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蛛丝马迹,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或者利用一些人处于不良目的或对竞争对手的不满情绪,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或者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这类行为的突出特点是:(一)行为隐蔽性强,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便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名声狼藉,进而达到行为目的;(二)行为具有表面真实性,也就是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很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或者借助私人关系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寻求检验鉴定部门制造虚假检验鉴定报告或结论,使对手的产品缺陷“铁证如山”,增加其行为的说服力;(三)现行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禁止性规定,事情不达到犯罪的地步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也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这类行为危害极大,轻则会使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为所下降,重则可能使一个优秀企业濒临倒闭或者破产,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崔晓林 邹锡兰
相关报道
dsblog.net推荐
- ·安利赴约2025进博会
- ·荣格云·健康巡检公益行走进商洛
- ·康宝莱Pro2col Beta1首秀
- ·三生2025年度盛典有多吸睛?
- ·无限极养固健×萃雅获国际大奖
- ·USANA葆婴再访天通苑社区
- ·双迪合规筑基获“金号角年度荣誉”
- ·永春堂荣获“GDS年度卓越企业奖”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