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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资消费才能销售 何以设局传骗而非法?

http://www.dsblog.net 2008-05-06 09:35:26

  

  2、如果广大的直销员为了做直销,而要花钱先投资用于消费认购商品,那么这种直销肯定是伪直销;实际上,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他们是打着直销的招牌在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这种劝诱直接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Neil Offen博士论直销、传销时发言说: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你赚钱是通过销售产品,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取得收入,还是从其他方向?…或者说你必须买很多录像带、录音资料的话这样的话就是一个传销公司。如果你不是通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是通过其他所有的方式,…这个就是传销,所以怎么区别正当的直销和传销是非常简单的,问自己两个问题。
如果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这样是不是还是从其他方向赚钱?
  台湾直销学术权威陈得发教授发言说:这些公司阶层都不安好心,他不是卖产品,是要赚钱。……那些不以销售产品为他的主要目的直销公司,都认为他是传销。所以你假如是正派经营的,你主要目的就是销售产品,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大家分享一下。即使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传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不得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这里不也是排斥“投资”的主张吗?
  美国直销专家罗伯特先生谈合法直销如何决裂金字塔计划:只有要求公司证明其不是诱使人们去投资在虚假的商业机会里,才能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保护公众的利益。
  直销权威专家杨谦院长在《让直销回归常识》中说:直销不是投资游戏。

  3、希望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销售者就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不要再劝诱直销人员在销售之外还要具备中国法规所没提倡的多重属性——既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不要离开国家的法规私下发明多余的直销员属性;因为您规定他必须还要具备消费者的属性,那么,对于这些入职的销售者就必须先投资花钱,买一套价格不菲的并不是本人急需的虚高产品!囤货在家,您又不能保证他们收得回来投资款,事实已经证明大部分受害者血本无归!所以国家才严禁这种无保障的非法投资,买单型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要再为传销的传骗钱财增加“权威”理论根据了,不能再给国家添乱,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起码要做到的义务。
  中华工商时报程武发表:《“经”“消”分离成重中之重》,而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
笔者也认为:你必须先投资消费再以自己经营的资格又去骗了那么多下线来投资“消费”,说得清你是什么法律主体身份吗?一本混血儿的糊涂帐,只好是:凡是传销人员一律按集体诈骗而论,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北京青年报》 2004年08月05日报道:听信了传销公司的鬼话,首钢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两万多元血汗钱扔进了传销公司拿不回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以传销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为由,当庭作出裁定驳回白增喜的起诉。做直销是做投资?中国法院认可您这是合法投资吗?拿不回来投资怨不怨?可怜可怜他们的投资吧!
  在中国直销行业,若提倡直销员在入职时要投资!又没有相应的法规批示保障,很容易属于在提倡非法集资,这种非法投资是得不到国家像股票那样的保护,是属于黑吃黑,大多数人的投资会被骗光的,虽然您本人并没有这样的故意。
  宝健公司发给龙传人一封信的公开摘录:宝健(中国)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身份应严格区分。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经营者参与直销行业都混淆立场,参与经营的动机不对,即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由于中国的贫富差距较大,导致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十分盲目,如果知道有人赚到钱了,就会不顾一切去做。这种经营者与消费者身份认定的误区,造成双方维权的矛盾及政府行政监管的困难,引发更多社会负面问题。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把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不用为了经营而超出能力的消费;…作为直销企业本身,宝健(中国)坚持“经营者和消费者分离”的政策,坚持有效区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直销博客网(www.dsblog.net) 作者: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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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08-05-09 09:05:03   投诉 支持(843)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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