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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资消费才能销售 何以设局传骗而非法?

http://www.dsblog.net 2008-05-06 09:35:26

  

  9、直销条例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然而在任何一个正规的直销公司的直销员培训教材和考试题目中,在条例后绝对的不会提倡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的课程。哪个公司在今天也没有胆量采纳您的直销员也要搞投入资金的建议,因为在《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虚假宣传,…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如果直销是投资,哪有不在培训中教会投资理财才能获得直销员证的,哪有不向他人宣传投资的回报有好收入的优点,从而推广直销就是一种投资的好事业?

  10、销售者做直销也是做投资隐含着制造传销毒瘤。国办55号文件指出: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直销若是投资行为——这肯定不是中国直销的本源,提倡直销是投资行为其实质将是一场金字塔“金钱游戏”。从直销的架构,国家的大量法规,充分证明直销员如果从事做投资,必定会堕入传销的金字塔欺诈行为,与投资股票是完全不同的。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作为第三世界的中国民众,虽然今天生活改善啦,口袋里有了那么一丁点儿积蓄,可这是血汗钱啊!千万不要投资到传销,因为靠发展下线是违法、且很难收回投资的。笔者认为:销售者在入职时不应该先充当消费者,销售者在入职时不应该与消费者捆绑进行,避免堕入将投资蜕变为欺诈型“入门费”。销售者当然可以热爱本公司产品而自愿多多消费,但不是作为必须的先投资条件。

  附录:境外的法规摘要: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的直销的商德守则中第2.14节的原文如下: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韩国《直销法》摘录
  第32条 禁止
  1.一个多层次销售者不许有下列行为:
  (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
  (4)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
  (9)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
  (10)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安排销售。
  (11)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或在发起奖金之外又支付奖金。
  3.多层传销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传销商从事上述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针对金字塔行为制定。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引诱一个属于非商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
  其方法是指。他们担保,如果该消费者介绍新消费者与他们达成同样交易,该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时获得特殊报偿。所谓同样交易是指,这个新消费者也是通过介绍另一个新消费者来获得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的特殊报偿。  美国《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
  肯塔基州、亚力桑那州、犹他州等49个州的《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和美国国会“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案”第2款(1)规定了“金字塔式销售术”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销计划是这样的企业:
  (A)给参与者的回报来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额;
  (B)向新参与者做出许诺,给其投资以巨额回报;
  (C)使用诈骗或欺诈的销售方式,导致资源有限的、不知情的个人受害。

  新加坡《多层销售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
  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满足“除以不高于展销品或资料的成本价格购买展销品或资料、且不用于再销售以外,不得要求个人在参与计划或安排时付出任何利益或购买任何产品”的条件者,即不构成金字塔式推销计划或安排。

  马来西亚(第500号法令)
  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那些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人,其获利方式不是从销售或转手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中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以付出代价,购买获取金钱利益的机会;这机会是通过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诱惑他人加入这种直销计划中,并从中获利;这种申请不会获得批准”(反金字塔)。

  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 1979年5月11日实施、1988年修改)
第一条(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
  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直销博客网(www.dsblog.net) 作者: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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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08-05-09 09:05:03   投诉 支持(843)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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