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投资消费才能销售 何以设局传骗而非法?
http://www.dsblog.net 2008-05-06 09:35:26
4、传销为了传骗而设局:传销商品多半是将零售价定为原价的十倍以上,先要下线投资认购商品,就是为了欺诈吊动出这90%的虚高费用,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这90%的虚高投资。
国家直销竞赛试题中第45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 )行为。
A.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B.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C.对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D.允许直销员在多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从事直销
这里面连发布报酬、购买商品、收取费用都那么敏感而被不允许,是否直销员的投资就太离谱了?太不能容忍了?
国家直销竞赛试题中第48题: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作出( )处罚。
那么,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投资理财行为,会否要接受更大处罚!是否又触及到第49题: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由有关
部门作出( )处罚。有哪个正规的直销公司敢按投资行为运作啊?害人呀!
是否又触及到第69题:从事骗取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应受( )处罚。
是否又触及到第70题:从事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应受( )处罚。因为您吸入了直销员投资款,总得给上线们分配呀——团队计酬传销活动又得犯法。
是否又触及到第75题: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若按每个人的投资款收到后,直销企业又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向直销员支付报酬呢?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看来,国家也没有规定要与其签订融资投资合同?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显然包括用非法投资、非法融资的额外的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当然,投资、融资,其本身并不就是非法活动,但是,您要改变中国直销的本质和销售属性,额外提倡直销员本人先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必须先冒险投资?才叫着您认为的直销真正属性,那是不是属于个人的单相思?这并不代表国家对直销规定的销售属性?否则投资了钱财之后,国家还不在直销条例中要您签订投资合同?哪又怎么样能保障直销投资人的权益?只是签订推销合同而不签订投资合同,是不是国家还没有考虑周全于投资方面?不是吧!
正如我们尊重的直销专家秦永楠教授所说:直销的本质是销售而不是消费。有一点必须指出:消费者是直销市场的核心主体、绝不等于消费产生价值。因为作为消费者得到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资本价值,同样消费不但不可能致富,反而是对属于自己所有财富的消耗。所以消费产生价值和消费可以致富是错误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只能来自于销售行为,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不会产生销售收入和正当利润的。是否依托于商品销售,是区分直销与各种各样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标志。秦老师还指出:直销的起点是消费者需求,客户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直销是从消费到企业再到消费的过程。进行着本原意义上的直销或者叫作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如何通过转型,在与各种各样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行为的区分中来证明直销存在的理由,这是直销行业、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共同面临的课题。
秦老师还告诫大家: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也是探讨直销定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6、直销条例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如果直销员从事的是投资事业,还会有第十七条吗?投资之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要回报就走人?给上线们进贡完钞票之后走人,雷锋呀?中国直销可能会蜕变成投资事业吗??做梦,且不能成真。
笔者认为:实际上销售者投资买产品是幌子,他们是在投资买一个发财的经营权,买一个发财的机会和资格,实际上是投资买一个“骗人执照”。先投资认购产品是黑规矩:是变相先交份子钱进贡钞票给上线团伙们分赃,以获得今后对自己发展的下线们的吃贡权,这与股票市场没有吃私下发展下线群体的分赃是决然不同的两回事。投资方会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走人吗?
而且,没有一个直销公司会认可您的“投资”概念。因为认可了直销人是小额投资方,公司就要承担您债权等相关义务,谁会承担?君不见,公司对一批高层经销商,经常是一张纸贴出来,有了一个理由就迅速的除名一大批,了啦,结啦!您还认为是投资方吗?我投资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就能这么简单地了结了我这债权人吗?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您的投资权益会在何方?连您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大网络利益今后奖金都完蛋了,说得清楚吗?广大的穷老百姓还能成了大直销公司的债权人?开国际玩笑?除掉了你的名字又能咋的你?你告去?国家能认可你做直销是属于投资行为?《公司法》规定非经法定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以涉众型的直销是投资?——这也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把戏,好了不得的一个自厢情愿的安慰,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涉众全国型金融活动,“投资”就是属于非法集资,传销公司还是很欢迎这些不明投资知识傻瓜们的自认为,能让人们把一种欺诈行为误解为合理的投资?再自我陶醉而多多发展下线投入钱财,老板是真要感谢学者们的巧妙包装和蛊惑,理应发放红包;但是要公司按照债权人的权益来对待“直销投资人”?那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世界上也没谁这么认可你是正当的投资,政府更不会这么样认可您是直销公司的投资债权人?这些都是在坎天方夜谭的小说故事咯!
7、这些提倡做直销也是做投资的观点,其实,仅仅只是投入资金、没有商品掩护也玩不好传销的,因为这很容易被人看穿他这种观点,是赤裸裸地在提倡在中国搞金字塔欺诈。
社会实践上为了遮丑,都不会按照这些并没有做过直销的理论家的空想办事的!还是要设局编出一个所谓的投资消费产品的花招才行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个商品也只是演戏的道具“囤货”在家中,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直销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示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指的是从事合法推销活动;但不能容忍直销员族群把推销活动当着本人的投资融资活动来歪曲,否则工商就会以无照经营非法集资查处,不要亵渎直销的销售本质是排斥直销员在入职时必须投资的。
8、直销是一种“无固定地点销售”模式,如果直销是投资事业!加上“无固定地点销售”投资的模式,那就不是股票在规定的平台和框架内进行。想一想,严肃的投资行为,能够由几千万无业农民、下岗工等在信息极不对称的任意场所进行煽动运作于商业活动,不会乱套?投资可用“无固定地点销售”又无国家保护的方式进行吗?不会开玩笑吧!
虽然对您而言是小额投资,但是对急于翻身的穷人来说,几千元,就大得要东拉西扯、伤筋动骨啦!大额、小额的概念是因人而异的。您能保证他们很快发展到足额的下线?实践证明这是越来越困难啊;如果收不回这要命的本钱,赚不到多钱,他们的处境是多么地难受!!您能想象得到吗?社会上那么多的传销难民,您救过他们吗?几个月仍然血本无归时,自己也没饭吃了,再去借?穷朋友又穷逼债时,无脸见江东父老了,只好跳楼、刺杀、自尽、骗父母、卧铁轨、或铤而走险;投资?是那么容易干的,他们不是欲投资的小资们,更不是能经得起亏损、玩投资游戏的富豪们!这些温饱都没保障的弱势群体玩投资??一脚不慎连命都可以没有了喔,听了您的这些并不能真正兑现回报的非法投资建议(传销模式的违法性和传销坑人的奖金制度的欺诈性,和投资背后的肮脏资金链和系统坑人的人员链,这些与股市风险性有合法、非法质的根本不同,怎能拿来相提并论?),这些善良的老百姓们,是会虔诚地相信我们这些直销老权威们的,以为这是合法的小股市投资,他们将会拿出自己和能借得来的大伙仅有的稀饭钱的总和、来赌命投资的,您不会充耳不闻吧!相信您是有良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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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2008-05-09 09:05:03 投诉 支持(843)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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