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可以免除治安拘留?
http://www.dsblog.net 2026-04-22 10:36:29
文 /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直销与社交电商中心主任
陈北元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首次将传销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标志着我国传销治理正式形成《禁止传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三法鼎立的规制格局。短短四个月内,有多家直销企业被以涉传名义举报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部分一线经销商面临治安拘留,行业外事与合规压力明显增加。
三法鼎立规制传销活动的区别与实务辨析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可以免除治安拘留?

一、规范格局的演进:从"两法并立"到"三法鼎立"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第三十四条首次将传销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标志着我国传销治理正式形成《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三法鼎立的规制格局。 短短四个月内,多家直销企业被以涉传名义举报至公安治安管理部门,部分一线经销商面临治安拘留,行业外事压力陡增。
这一制度变迁并非简单的法律叠加,而是基于传销治理实践困境的体系化回应。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为入罪标准,实践中大量未达到该标准的传销活动因无法刑事立案而难以规制。而《条例》虽规定了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但因异地聚集式传销"无公司、无产品""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实际执行中往往难以落实。新治安法第三十四条通过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填补了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规制空白,形成"行政违法—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梯度化打击体系。
二、三法规范构造之比较分析
(一)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的分层
三法鼎立格局的核心差异首先体现在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的不同定位上:
1、《禁止传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规制范围最广,覆盖传销全链条参与者,侧重市场秩序维护。该条例第二条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其规制逻辑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商业欺诈。
2、《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中衔接,聚焦社会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一款显然是针对尚达不到《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和行为的处罚措施,而第二款则是针对《禁止传销条例》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主体和行为的处罚措施。新法第三十四条仅针对两类行为: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是"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其保护法益侧重于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而非单纯的经济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治安法》并未将普通参与者纳入处罚范围,体现了"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治理理念。
3、《刑法》打击最严,仅针对核心骨干,侧重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将打击对象限定为"组织、领导者",且须达到"30人3级"的入罪标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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