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监总局:使用动、植物原料保健食品注意
http://www.dsblog.net 2026-07-27 10:53:14
第六条 对于使用进口动物原料的,该动物及其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文件。
第七条 使用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动物及其制品作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的,还应当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等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使用植物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
申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范使用植物及其制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植物及其制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是指以植物(包括整体和特定部位)或其提取物为原料或辅料,允许声称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 禁止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
第四条 使用《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制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的,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采集证、收购许可证明文件,购销合同和原料采集地基本信息等文件。
第五条 使用人工栽培的《名录》中的植物及其制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的,该植物应已实现市场规模化的广泛种植,产品申报时应当提供植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资料,购销合同和原料种植地基本信息等文件。
第六条 对于使用进口植物原料的,该植物及其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文件。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植物及其制品作保健食品原料或辅料的,还应当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文件等管理规定。如该植物为新发现物种,还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性评估。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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