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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 湖北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http://www.dsblog.net 2026-08-20 10:29:53

  四、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经营户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潜江市某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16箱“一旨清纳豆桑叶片”、20盒“破壁灵芝孢子粉”,依托自建老年消费微信群,转发自行下载的宣传课件与推广视频,面向老年群体肆意夸大产品功效,宣称“一旨清纳豆桑叶片”可缓解手脚麻痹、溶解血管斑块、化解血栓、软化血管,能有效预防心梗、脑梗;宣称“破壁灵芝孢子粉”可改善哮喘、淋巴结节、高血压等病症,具备抗癌效果。经查,两款涉案产品分别为普通运动营养食品、具有辅助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保健食品,均无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依托微信群私域渠道,批量传播虚假养生知识,谎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具备溶栓、抗癌等疾病治疗功效,违法方式隐蔽、传播范围广、误导性强,严重损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恪守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宣传底线,微信等线上社交平台绝非监管盲区,所有经营宣传行为均受法律严格约束;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审慎甄别微信群内各类养生宣传信息,坚决摒弃“食品治病”的错误认知。


  五、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天门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发放生活用品为噱头,吸引周边老年消费者到店聚集,统一组织观看专题宣传片及产品推广视频,视频内含“羌药专治跌打损伤、骨折、颈肩腰腿痛”等医疗功效宣传内容。视频播放结束后,当事人现场推介“羌年预制酒”,声称该产品含有视频介绍的羌药成分,具备同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可治疗跌打损伤、骨折、颈肩腰腿痛等病症的科学依据及权威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商家以免费礼品引流,采取“视频铺垫造势、现场精准推销”的营销套路,刻意暗示普通食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专门误导老年消费群体。本案由群众举报后快速核查办结,充分彰显了社会监督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联动协同效能,为快速处置涉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提供了良好示范。


  六、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石首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为推销“倍舒然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以赠送鸡蛋、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店聚集,开展会议营销、专题讲座等活动。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口头宣讲、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称涉案产品是“唯一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大力宣传科普的产品”,并借助专家、名人形象包装造势、开展虚假推广。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任何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消费者贪图小利、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线下到店会销模式,依托名人专家形象包装、编造官方权威背书等虚假信息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本案明确警示经营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属于药品,严禁虚构产品资质、捏造权威背书、夸大产品功效;同时提醒广大中老年消费者,对“唯一”“官方主推”“公职人员宣传”等绝对化、权威性宣传话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小礼品轻信虚假营销。

来源:湖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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