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层次中介”发展营销的法律解读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2 0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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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中介发展营销的法律解读
文/李涛
新闻背景:
1998年后的国务院有关文件使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2005年9月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采用列举法简单禁止了一种多层次直销,给多层次模式留下了“漏洞”或“盲点”,这一点似乎至今也没有引起业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及重视。
考虑到“漏洞”、“盲点”使多层次模式有机会创新经营,本文从“中介”的角度解读这个方案的合法性,为便于理解,这里称之为“多层次中介发展营销”模式,简称中介模式。该模式旨在最大程度保留多层次直销的运作方式和奖金制度,让店铺以下的参加者从灰色地带走出来,并使店铺恢复卖产品的“天职”。
发展多层次的中介方案
条文:(1)本条例所称直销,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要销售产品的才算直销)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3款)
解读:多层次直销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以来,已经获得了为业界和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认可的创新与发展,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我们熟悉的多层次连锁店方式。这是业界自发与特许经营方式“嫁接”的创新成果,实际上特许经营方式的加盟连锁店一般是没有层次的。不过,由于店铺以下的参加者存在介绍加入形成的上下级利益链关系,使这些人仍然存留于狭窄的灰色地带当中,也就产生了消费者兼介绍人的中介人员。
中介模式可以这样来理解:第一步,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为公司及其连锁经销商介绍顾客资源;第二步,公司及其连锁经销商通过店铺或会议等固定地点销售方式向消费者介绍来的顾客推销、销售产品;第三步,当这一消费产生之后,消费者兼介绍人向新的消费顾客介绍、推销,经营顾客资源网络并获得相应的佣金;第四步,继续往下复制。
当消费者兼介绍人经营的顾客网络的消费总金额达到某个额度时,他就被升级为公司的店铺经销商或中介委托人,不再经营原有的顾客网络,而是经营实体店铺和产品授权销售,以实现与公司管理人员的顺利衔接。
这种模式的计酬规则就有两个,一个是消费者兼介绍人以介绍的顾客网络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获得佣金报酬,佣金制度照搬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另一个是公司及其经销商通过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后,作为公司委托人向消费者兼介绍人支付中介感谢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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