蚁神酒业案两主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http://www.dsblog.net 2008-07-25 10:26:4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蚁神酒业”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2000年11月30日,蔡文国注册成立赤峰蚁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5万元。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文国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蚂蚁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为诱骗更多养殖户并消除其疑虑,蔡文国用集资款随意投资、赞助,并在新闻媒体上做虚假宣传,夸大公司酒产品功能和质量,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购买荣誉证书,骗取他人信任。
经审计,自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蔡文国伙同其妻鄂淑芬(公司会计)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814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625.7万元。上述资金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外,尚有2006万元被其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赞助及支付人员工资、提成而无法返还。
2005年1月1日,蔡文国又将该公司转让给李春平,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李春平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同样手段继续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回收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经审计,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16日间,李春平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705人次,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589.2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蔡文国、李春平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做虚假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与养殖户签订蚂蚁养殖合同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养殖户的合法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蔡文国、李春平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蔡文国、李春平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文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申、孙国辉等其他11名参与非法集资诈骗的同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追缴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提成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除对被告人徐亚杰原审认定的转移赃物及收益罪变更为转移、收购赃物罪之外,对其他人员均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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