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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写入《刑法》 最高7年徒刑的量刑

http://www.dsblog.net 2008-09-04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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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写入《刑法》
◎文/本刊记者 刘辉光

  在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从新增“传销罪”的过程来看,“传销罪”极有可能被正式列入到刑法当中。
  “传销罪”最高七年徒刑的量刑,将传销的管理和处罚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缺少“传销法”和“直销法”的现状让“传销罪”发挥刑法作用还稍有不便。更令人关注的是,“传销罪”列入刑法是否会引领中国直销业新的立法浪潮。

  “传销罪”登场由来

  8月25日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第一天,“传销罪”被提出来增加到刑法中时,时间还没到早上10点,是第一批增加的草案。
  草案中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据了解,该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提出,目的在于更有利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填补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空白。
  而在更早之前,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刘丽涛建议,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以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这是在人大会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条款。
  不过,据立法专家介绍,“传销罪”要正式进入刑法,还需要经过几道程序,才能得到最终的审批。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传销罪”进入刑法几无悬念。

  强势部门和人物推动

  本次“传销罪”能顺利列入《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强势部门的重视有关,实际上在进入2008年之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的力度明显增强,将“传销罪”列入刑法,能给两大部门打击传销带来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传销现象也受到了各方的重视,其中不乏司法界的权威人物。在“传销罪”列入刑法草案后,包括何晔晖、陈斯喜、王万宾等重量级人物都保持了高度的关注。
  何晔晖现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她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对“传销罪”规定的修改意见,“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
  陈斯喜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是国家法界的权威人士,他对“传销罪”列入刑法同样保持了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传销罪”列入刑法后尚缺少相关法律的问题,陈斯喜认为仅依据行政法规还不够,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首次在全国人大中提出增加“传销罪”的人大代表刘丽涛,是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她是2007年“任长霞式公安局长”称号的获得者,从公安基层做起,已有20多年。
  刘丽涛在一线参与和组织过多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传,但收效不大,刘丽涛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现行法律对传销打击的力度不够,仅有《禁止传销条例》,且处罚金额起点过高,大部分传销人员不能受到处理。
  事实上,刘丽涛在2007年全国人大会上提出增加“传销罪”时,引起了不少部门和专家的讨论,包括有律师从刑法角度思考“传销罪”列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山东律师吴浚所写的“关于增补传销罪的法律思考”论文,还获得了2007山东律师论坛刑事类二等奖。

  “传销罪”疑问

  陈斯喜在“传销罪”列入刑法后即指出,“根据《立法法》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这是因为在涉及到直销和传销的条文中,目前只有《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无现成的法律。
  不过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专家告诉记者,虽然从《立法法》来讲,行为犯罪应该由法律来界定,但在刑法的具体操作中,并不是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会有单独的立法,依据行政法规执行刑法在具体执行中是有据可依的。而且一旦进入刑法,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在认定上有问题还可以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传销罪”一旦正式列入刑法,很有可能会带动相关的立法,或者是在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经验后再继续完善。两部《条例》依然有现实的操作意义,但还需要和刑法进一步磨合。
  另一个疑问是,全国人大委员倪岳峰认为,条款的语言表述存在歧义的可能,容易被人误认为对法人或者组织实施人身处罚,建议修改为“在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事实上对“传销罪”最大的疑问还是来自于传销如何界定。在没有“传销罪”的情况之下,过去给传销行为定罪往往是向非法经营罪靠拢,这引起了很多关于传销界定的争议,《禁止传销条例》也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
  周光权同时也指出,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而且,他认为《修正案(七)》的草案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而从现实意义来看,“传销罪”列入刑法后,将带来的直销、传销立法可能,更加清晰界定传销的可能,对直销业界的规范发展是一个好的开始,对打击传销也有了真正的利器,对监管者而言,有法可依才能师出有名。

来源:《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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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5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5楼, 2015-03-20 15:29:07   投诉 支持(537)
    他是属于违法吗
  • 第4楼, 2015-03-20 15:28:57   投诉 支持(559)
    他是属于违法吗
  • 第3楼, 2015-03-20 15:28:25   投诉 支持(572)
    69800是传销吗
  • 第2楼, 2008-11-18 03:11:13   投诉 支持(805)
    我想说的是如果多层次直销不开放那么我想问问大家安利是不是也是以团队计酬的方式呀/那么安利也应该是传销呀/也应该把他们都抓起来判行呀/因为安利的销售模式的确就是传销!这早在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8家合法的传销公司就是例证嘛!为什么做安利的人不抓呢?难道安利不是团队计酬吗?还是国家领导不了解?
  • 第1楼, 沧海一粟 2008-09-07 08:28:28   投诉 支持(828)
    政府为了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而拟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毫无疑问其出发点非常好,但必须重新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传销”,如果仍然将“多层次和团队计酬”定为传销行为的话(事实上它就是一种传销行为),就不能笼统地认为传销有罪。因为“多层次和团队计酬”只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利润分配形式,正规的直(传)销公司,主要是利用“多层次和团队计酬”以优质产品为导向,给消费者以优质的服务,达到公司与直(传)销员双赢的目的。而非正规的直(传)销公司也是利用“多层次和团队计酬”以高价位的劣质产品为诱饵拉人头(有的根本没有产品只收入门费),以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他们都是传(直)销,但前者应该保护,后者要打击。所以,请政府千万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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