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传销犯罪的行为和本质特征
http://www.dsblog.net 2008-12-22 14:04:50
北京电 四个月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应该由法律规定,不应该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就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行为。
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欧阳文章认为,刑法明确定义什么是传销,这是符合立法的基本程序的,《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的定义,一般不能作为刑法处罚的依据,必须要有刑法来加以明确定义。不过,欧阳文章认为,这一定义还有作修改的必要,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到异地传销上来。对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运用法人多层次的形式,应该不能作为传销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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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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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独翅难飞 2008-12-22 14:23:35 投诉 支持(287)草案二审稿就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发牌照的企业对对号,哪个不是z这样? 引诱、胁迫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行为。 这是传销罪范畴吗? 最初的定义理解错了,怎么抹也是黑的。恢复世界通用解释,传销只是直销中的一种制度,利用这种制度进行敛财的欺诈行为通常称为老鼠会。什么混淆都不会有。 放灯和放火是有歧义的,不要以为反正都是亮光。死要面子活受罪。最后丢更大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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