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好友二十万称开康宝莱店 为己牟利
http://www.dsblog.net 2009-01-03 11:44:04
一男骗取他人194000元,再用来帮另一人打官司,为己牟利,被抓后,仍不还钱,日前被金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现年40岁的张某,曾因犯诈骗罪、逃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8月获释。2007年5月,张某的一个干工程的朋友说,前
几年他在本溪打了一个官司,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某单位给付他工程欠款349万元,后因该单位提出上诉,中止执行,拖至如今,他想让张某代其接着去打官司,并承诺打赢后给其百万,但前提是,其现在手中无钱,钱都投在了工程上面,打官司的费用要由张某自己来出。张某听后,不由心动,到法院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更加认定打此官司,赢面很大,有利可图。于是,答应帮办此案并与该朋友办理了委托手续。可接下来,张某犯了愁,自己现在连工作都没有,甚至吃饭都成问题,又哪里拿得出钱来打官司?左思右想,其便动了骗人钱财先用的歪念。
2007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金州火车站遇到一相识的女同学杨某。交谈中,张某听说杨某在大连一经销康宝莱产品的公司听课,并准备加盟,开个商店。张某心想机会来了。在与杨某一起到大连听了几次课后,张某便鼓动杨某脱离团队自己开店,肯定挣钱;还忽悠说自己能办出康宝莱产品专卖授权书。杨某信以为真,将194000元交给了张某,让其帮忙办理经销康宝莱产品的授权和开店事宜。而张某得钱后,却把钱用于了打官司请律师等方面,牟取私利,并且还玩起了失踪。后来,杨某从他人处得知,经销康宝莱产品,根本不用授权,知道自己受骗了,遂于2007年7月26日向警方报了案。2007年12月28日,张某在台州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骗取数额达人民币194000元,属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至开庭,赃款也没有返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又因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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