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传销失败入室抢劫 杀人偿命悔已迟
http://www.dsblog.net 2009-01-14 08:51:50
罪犯卜玉华系吉林省吉林市人。2004年8月,卜玉华、郭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在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致经济窘迫,遂预谋到不久前认识的游某家中实施抢劫,同月25日晚,卜玉华携带作案工具,由郭臣约游某在南宁市中山路吃饭,饭后二人以送游某回家为由进入游某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卜玉华、郭臣趁游某不备之机,并用胶带封住游某的嘴巴。随后,卜玉华、郭臣从游某家中搜出现金200元、一张存折、一张银行卡,并威逼游说出存折及银行卡的密码。当日上午,由卜玉华负责在房屋内看守游某,郭臣持存折及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及银行柜台提取游某的存款共计人民币7700元。因害怕罪行败露,卜玉华用枕头捂住游的面部,致游某窒息死亡。随后将游某的小灵通电话和200元现金一起劫走。在逃离南宁途中,卜玉华与郭臣将抢来的赃款共同分赃。在桂林市,二人将小灵通电话销赃后得款100元,然后共同挥霍。2006年2月27日,郭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22日,在郭臣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卜玉华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卜玉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卜玉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卜玉华系入室抢劫,并且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卜玉华抢劫后杀死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卜玉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刑事裁定。
面对从东北赶来南宁市看守所的大哥大嫂,卜玉华泪流满面,他说他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死者,可是已经不能弥补了。
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卜玉华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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