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专家观点 » 李斌:多层次直销已进入“准开放时期”

李斌:多层次直销已进入“准开放时期”

http://www.dsblog.net 2010-03-04 10:27:35



  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以上条款将多层次直销和国际上共同打击的金字塔式拉人头和交纳入门费行为一起,列为传销的三种行为之一。 
  但在实际运作中,从转型企业到现在的拿牌企业和未获牌准直销企业,多层次直销一刻也没有被真正禁止过。这其中当然有众多企业以规范的多层次方式运作,也不乏鱼龙混杂,把金字塔式欺诈运作的入门费和拉人头方式纳入其中,给直销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直销难民。如某一家转型企业转型经营期间疯狂炒作,在一个县产生了60多个钻石,后来只有两个存活了下来,造成全县民怨沸腾,人人喊打该公司的局面。而今天直销行业又形成了潜规则,拿牌企业的行为似乎都是合法的,正是这种潜规则使有的拿牌企业,在合法牌照的掩盖下,大行金字塔欺诈式收入门费和拉人头之风,继续坑害民众,而这种金字塔欺诈行为和规范的多层次直销是背道而驰的,这种潜规则同样害人至深。而大量无牌的准直销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也同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和多层次直销运作完全处于监管视线之外,有直接关系。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再也不能无视这种在法律上的禁止早已名存实亡的事实,多层次直销法外运作的无政府状态的危害极大,只有真正的给予其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管理轨道,才能更好的促进多层次直销的健康发展,并将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2,法律上禁止多层次直销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果说在1998年传销失控和2005年对多层次直销监管缺乏经验的条件下,在法律上全面禁止多层次直销运作,以确保社会稳定是必要的。但多层次直销法外运作已有12年(1998年转型期至今),虽然出现一些问题,但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是可控的。特别是《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4年多时间内,事实存在的多层次直销运作,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大的不良影响,反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正面的积极效应,而真正造成社会危害的是人人喊打的金字塔欺诈运式的交入门费与拉从头传销,包括拿牌企业的金字塔欺诈运作。
  在法律上禁止多层次直销带来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
  (1)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一个法规的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被全面背离,特别是绝大多数获牌企业和申牌企业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发表的企业声明,其郑重承诺“严禁团队计酬,奖金不超过30%上限和严格遵守区域经营的规定”等,几乎成为一纸空文,这在业界已成为笑柄,它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严重的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一贯宗旨,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造成了极大地损害。
  (2)为部分监管者权力寻租提供便利
  企业为符合市场规律行为支付处罚成本,部分监管者利用手中权力获取灰色个人利益,这种行为对政府形象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3)严重的牺牲了市场效率
  多层次直销的计酬方式在保险等其他领域广泛应用,在其他国家运作多年,在中国又地下运作了12年,其市场效率和社会安全性已为实践所证实,在法律上继续禁止已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且和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宜。
  (4)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由于多层次直销的法外运作,直销员的奖金拨付比例远远超过30%,一般在50%-60%之间,加之拿牌企业在未获批准地区运作和未拿牌企业的运作,都无法与税收部门对接,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给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这些企业灰色避税公关又腐蚀了一批国家公务人员,对政府形象同样造成很坏的影响。

  3,法律上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条件已经成熟
  《直销管理条例》出台以来,政府在直销行业监管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管理经验,建立了系统的监管体系。多层次直销12年自发和放任运作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得到解决。直销满足社会就业、拉动内需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政府要善加利用和引导,就算政府要确保社会稳定的直销法规底线,即使开放了多层次直销,同样可以规定在影响社会稳定时的法律控制手段。

  综上所述,自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以来,打击国际上公认的金字塔欺诈式拉人头和交纳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已形成共识,并得到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直销企业的大力支持。国际上通行的多层次直销在与法律的博弈中如履薄冰地生存着,即使基本上处于无监管状态,12年来也没有出现类似1998年的传销失控状态。但可以肯定的是,完全处于政府监管之外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危机,而实践又证明多层次直销是无法禁止的,继续在法律上禁止的后果,只能让多层次直销在监管真空地带放任运营,可能会产生更为不利的社会后果。
  我们相信,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出发,引导直销方式发挥更大的优势,尽可能避免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适时在法律上开放多层次直销,对于国家、企业和人民都是有益的。我们也希望直销企业自律规范经营,以实际行动来争取政府和人民的信任,使2010年成为多层次直销开放的准备年,为直销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简介:李斌,资深直销研究专家,《新华商》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国直销全书》作者,台湾《直销世纪》等多家杂志专栏作家,《2008中国直销业发展研究报告》研究课题组组长,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艺术设计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出版多部直销理论专著。

来源:《新华商》 作者:李斌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1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0楼, 国家不知道重视不 2013-06-12 00:30:02   投诉 支持(853)
    我做的双轨制度,如履薄冰,又想做大又怕做大
  • 第9楼, 值得讨论 2010-04-03 12:47:18   投诉 支持(1100)
    QQ539913455 有意可讨论
  • 第8楼, 2010-03-23 22:42:04   投诉 支持(1125)
    分析的入情入理,能将此文章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就好了.
  • 第7楼, 何时到来直销的春天 2010-03-20 14:45:44   投诉 支持(1072)
    这么好的行业,为什么中国人穷,思维观念难改变?何时直销能浮出水面
  • 第6楼, 传销本无罪 2010-03-11 08:01:05   投诉 支持(1204)
    李教授写得太好了!!!能将此文章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就好了。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