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学理与实务分析:前言
http://www.dsblog.net 2010-03-23 13:10:26
一、前 言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之后新增了作为此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在我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发案率相当高,许多试法者不遗余力,前赴后继,但渴望“一夜暴富”的传销人员则最终叫苦不迭。本文试从学理和实务分析角度探讨组织、领导传销罪,旨在要求执法部门准确理解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概念,不能随意将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打击,从而准确、精确地打击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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