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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剑”行动之后的反思: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http://www.dsblog.net 2006-05-31 11:01:00

  非法传销骗取钱财,偷逃税收,禁锢人身,腐蚀思想,其“杀熟”的运营方式动摇社会信用体系,危及社会秩序。“鲁剑”行动打击传销取得重大成果,欣喜之余,更多的是思索。类似的专项行动我们几乎年年有,但传销却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传销的生存土壤在哪里?如何彻底清除经济肌体中的这颗毒瘤?

  我国的传统社会呈现一种“差序格局”的形态,由一个个相互连接的人际圈子组成,圈内成员之间诚信度很高。随着社会的转型,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大幅增加,旧时牢固的人际圈子被日渐打破,圈内的诚信程度逐渐降低;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是很完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很多盲区。这种新旧秩序交接所留下的空当就给传销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结合以往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传销组织正是借助受害者对圈内人的信任而引诱其入伙,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实现对受害者人身和身心的双重控制,建立并不断加强传销组织内部的人际圈子,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组织框架。

  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大多只停留在取缔和驱散的层面上,并没有真正消除根植于传销参与者脑海中的传销理念,没有打散传销人员间紧密的联系。所以那些被解救和遣送了的传销人员很容易被组织起来,重新参与传销活动,这也正是传销活动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彻底消灭传销犯罪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规范直销,禁止传销,有疏有堵。直销与传销是一对性格迥异的双生子,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顾客,进行消费品的行销。传销则表面上以直销的名义,实质上干的是拉人头凑数的勾当。直销是一种正常的世界通行的经济形式,传销则是直销的癌变。对直销,我们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或制度予以规范,避免其向传销异化,对传销则予以坚决取缔。去年年底,国务院同时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即体现了这一思路。

  第二,行政查处,刑事追究,有罚有刑。传销活动,既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又有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乃至触犯刑律。所以,我们打击传销,不能局限于一种处罚措施,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在法律上明确传销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三,打碎组织,安抚思想,有打有拉。参与传销的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下岗人、失学青少年等等,他们中有些人经历或目睹过社会歧视,大多被传销组织“洗脑”。因此,不但要打碎传销的组织,还要加强对参与传销人员的思想教育,落实对传销人员的安置工作,从而彻底消除传销活动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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