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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建立多区域管理机构实施直销法提高意识

http://www.dsblog.net 2011-09-16 10:00:19

内容摘要:随着今年经济危机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扩大,拜金主义日趋严重,非法传销作为一种可以短期聚敛巨额财富的犯罪形式呈现日趋上升的态势,且犯罪规模逐渐扩大、社会影响日趋严重。今年2月,包河区院受理了一件多人的非法传销案件,全案构成犯罪的骨干人员共48人,均为合肥以外其他地区的负责人,涉及全国范围内多个地区的分支机构,该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不仅非常具有代表性,还表现出很多非法传销案件的新特点。

 

关键词:非法传销  传销组织  沟通 联动机制

传销最早产生于美国哈佛大学两位数学系学生的天才想法,二人开始只是研究倍增学,比如1变2,2变4这样的数学模型,后来被引用到市场营销学中成为了传销。这种模式在美国也摸索了很多年,名称也不统一,有叫直销,也有叫传销。正当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其最大特点是产品生产厂家不通过任何其他中介(就是商场之类的)直接将物品销售给购买者。传销企业因此不仅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也节省下巨额的中介费用。正因为传销方式的巨大商业利润,和传销环节中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趋使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拉人头入伙”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传销主要表现为:要求他人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为资格,加入组织,然后再吸引别人购买商品或劳务并加入组织,传销员不仅可以从自己销售的商品中获得业绩提成,还可以收取其吸引进组织的“下线”的业绩提成。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传销员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其吸引进组织的“下线”业绩的提成,其吸引进组织的“下线”及“下线”吸引进组织的“下线”越多,传销员的收益也越丰厚。因此,最早加入组织的传销员如果发展的“下线”足够多,短时间内就可以聚敛巨额财富。由于,传销员的收益更多来自于发展的“下线”的数量,所以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就变的次要,进而逐渐发展为根本就不存在商品或劳务,只存在传销“概念”的赤裸裸的“拉人头、收入伙费”非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的传销团伙表现出以下明显特征:
    1、犯罪组织的极为严密,组织形式有了新发展。首先,传统传销组织往往将参加者带往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参加者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联系。本案中,传销团伙采取了全国设分区分别由专人负责发展“下线”,然后定期在各地集中召开全国性会议的方式,这次合肥会议的参加人员均为全国其他地区总代表,代表本地区的分支组织来参加集中会议。其次,传销头目往往对成员进行“金字塔”式的管理,每人直接负责控制几名自己发展的“下线”,并诱惑、迫使“下线”再层层发展、控制其“下线”。在控制过程中,一般存在精神胁迫和暴力威胁等手段,甚至带有一定黑社会性质。最后,活动隐蔽,反侦察能力强。传销活动中,上下线之间往往秘密联系、单线联系,互称伙伴或老师,用以代替真实姓名。参加者的交易也以现金为主,极少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且帐户名多为假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就是使用假身份证开立多个帐户后,伙同他人在安徽地区内发展“下线”,统一收取入伙费的提成。

2、传销内容有了新发展。本案中传销组织者,突破了传统传销以销售商品或劳务的界限,开始转型为传销“概念”。其以“西部大开发”为幌子,宣扬手中掌握有数亿元的大项目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形式作为掩护,收取参加者每人6万8千元的高额入会费,并允诺,等项目开工以后,每人都可以在此项目中得到相应职务,全程参与,完工后更能获取数额巨大的红利分成。由于其传销的“概念”紧扣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又摒弃了以往买东西入伙、入伙卖东西的传统模式,从而具备更大的欺骗性和隐密性。

3、主要以精神麻醉为手段控制参加者。 本案中,非法传销团伙,非常注重从思想上、精神上来控制和麻醉参加者。团伙中对参加者进行“洗脑”,主要采用“讲座”、“上课”、“经验传授”、“现场培训”等手段,由专职“讲师”、“业务骨干”现身说法,其宣传的内容,以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关理念为主,强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长期运用的经济理论和典型事例,给参加者灌输可以短期暴富,人力无穷等观点,让参加者均幻想自己可以像发达国家的某些富豪一样,白手起家,最后富可敌国。而且,通过高强度、长时间的 “上课”,传销团伙强调互动,强调现身说法,强调敢想敢干,强调美国式的“个人奋斗”的方式,极大的强化了对参加者的精神控制。

4、参加人员十分复杂,并且组成有了新变化。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非法传销团伙内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有多人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吸引参加者入伙。在暴利的诱惑下,在长期的精神洗脑下,很多受害者也逐渐成为行骗者,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引诱同学、亲友、同事、同乡等加入组织。传统传销组织参加人员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农民、下岗职工等。但是近年的全球经济危机,行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贫富差距加大,很多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也加入了传销行列,加上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因此刚毕业,急于寻找工作、独立创业的大学生也成了传销团伙吸引的对象。本案中,参加者分部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就是具有正当职业的工薪阶层和刚毕业寻找事业发展机会的大学生。

5、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专业化。由于非法传销活动利益巨大,很多人成了职业传销犯罪者,长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而且一个团伙被打掉,漏网的相关人员很快就组成新的团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廖某某等都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总的传销体系,各地区之间,均存在联系。他们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管理财务,收集汇总传销人员缴纳的钱款,统计传销人员的“业绩”,有专人负责培训,对参加人员进行“洗脑”,宣传各种个人奋斗、白手暴富思想,也有人专门负责反侦查,联系地点安排餐饮等。加上非法传销团伙对高科技电信网络技术的运用,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新特点特点,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
    1、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传销人员涌进市区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出租房、宾馆、饭店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摸索长效机制。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打击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及时总结打击与传销相关犯罪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分析研究打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打击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长效机制。
    4、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要由中央政府出面,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

来源:安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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