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发出警示令——禁止企业传销经营
http://www.dsblog.net 2006-09-19 10:23:49
山东省工商局今天发出警示令,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传销活动,违者必依法严惩!
去年以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多起企业传销案件。这些企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聘请了所谓“营销高手”进行市场营销策划或承包经销。这些“营销高手”为企业制定的营销方案基本是:认购一定数额的产品作为入门费,即可获得产品经销资格并负责
推荐、发展下线购买产品,普遍采取了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的带有层级式或“团队计酬”的提成、奖励方式。这种营销方式,正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省工商局警示令说:企业领导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不得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经营活动;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非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并取得直销许可牌照,不得进行直销经营活动;加强对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审定营销方案,谨防传销分子误导企业进行传销经营活动。
去年以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多起企业传销案件。这些企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聘请了所谓“营销高手”进行市场营销策划或承包经销。这些“营销高手”为企业制定的营销方案基本是:认购一定数额的产品作为入门费,即可获得产品经销资格并负责
推荐、发展下线购买产品,普遍采取了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的带有层级式或“团队计酬”的提成、奖励方式。这种营销方式,正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省工商局警示令说:企业领导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不得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经营活动;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非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并取得直销许可牌照,不得进行直销经营活动;加强对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审定营销方案,谨防传销分子误导企业进行传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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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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