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http://www.dsblog.net 2015-05-06 11:55:14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证券网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