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29
一、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由于网络传销犯罪已经成为传销犯罪的主流,笔者在此只是针对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予以论述。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新设立的罪名,办案机关如果经验不足往往成为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障碍,但是经过多年的摸索,办案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证据收集模式。下面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所涉及的证据收集作简要阐述。
(一)与涉案现场有关的证据收集
网络传销案件属于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案件,但是往往线索来源于治安、网安、技侦等其他部门,这些部门可能会先于经侦部门了解传销的相关线索,因为这些部门往往可以先行发现传销人员的大量聚集,而网安、技侦在相应部门也能够掌握相关线索。在经侦部门从以上部门获取相应线索之后,经侦部门往往能够及时前往传销据点(即使是网络传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犯罪场所)进行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
在该类场所进行证据收集时,办案部门往往重点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基础,重点收集的证据为:
1.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因为该类宣传资料中往往有这些对传销组织的详细介绍,并对会员注册、返利规则等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明;
2.网络传销产品的申购单或交款凭证,如购买“积分”“金币”的付款凭证,因为新的会员加入传销组织,往往会有产品申购单,而新会员将款项通过银行付款将款项存入传销组织者的账户的证据都是未来认定传销金额的重要书证;
3.传销人员的记录本,网络传销组织为了更好的扩大组织,往往会召开相应的培训会议,而参会人员的记录本则往往记录培训会议内容,甚至记录一些与传销组织有关的重要信息或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所处位置及部分上下线关系的网络图谱;
4.各类银行卡或者存折,由于传销的犯罪特点,下线的钱款往往会先汇款当地组织者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统一汇款至上线的账户,然后上线也会将发放给下线的“奖金”“分红”等支付至当地组织者,再通过组织者支付给具体的下线,对该类银行流水进行收集,往往能够理清资金的龙去脉,为确定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起到关键作用;
5.人员名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
6.传销组织用于办公的电脑、U盘、光盘等,网络传销犯罪中,电脑等物证是重要的收集对象,因为网络传销对于网络的依托,往往在电脑、U盘、光盘中存有大量的关于人员构成、资金流向的证据,如果能够对该类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则能极大的提高后期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办案民警往往会将该类证据及时扣押,并且在扣押中并不对电脑等证据进行关机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脑中安装了关机自动删除软件,从而为后期电子证据的收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笔者参与办理的湖南怀化FIS传销一案中,办案部门即是在涉案公司扣押了员工电脑一台,从该台电脑中查获与网络传销有关的证据,该类证据也成为了办案机关指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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