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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办案模式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30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模式
  在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侦查终结之后,会将该案件移送至相应的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除了审查前文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需要审查的证据之外,还会审查网络传销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侦查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等问题,进而作出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文中仅选取两项有代表性的处理方式简要阐述:
  1.针对《鉴定意见》的处理模式。在网络传销活动案件中,依托鉴定意见往往能够得出网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网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还是传销的,网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的结论,而且经过鉴定也可以对涉案的金额、层级、人数的权威意见,成为指控传销犯罪的有利证据。
  因此,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件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制作的鉴定意见存有疑问时,往往会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相应的笔录附卷,甚至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对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而公安机关没有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往往会要求侦查机关对该问题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2.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模式。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之后,如果认为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网络传销行为并且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会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甚至在一定情况之下自行侦查,只是在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将网络传销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使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李泽民、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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