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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传销城市”更能警示地方政府严格执法

http://www.dsblog.net 2017-08-11 15:44:38

 

 

  近日,从合肥市打传办传来消息,合肥市要求在10月以前将传销彻底“清场”,并计划于9月申报无传销城市。
  看来合肥决心要跟“传销之都”这个坊间称号脱钩了。不过略嫌尴尬的是,据《江淮晨报》报道,早在2016年2月份,合肥市市长就提出当年年底要完成“无传销城市”目标。据官方介绍,2016年合肥打击传销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由于“仍有一定存量的传销分子存在”,合肥未参加2016年度“无传销城市”的验收考核。
  那么,“无传销城市”是怎么一回事呢?在“无传销城市”真的不会遇到传销吗?
  “无传销城市”说法,源自2013年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全国80%的县级以上城市达到无传销城市目标。


  “无传销城市”不表示没有传销
  我们必须面对的第一个真相是:“无传销城市”不等于绝对意义上的零传销城市。
  2017年7月28日下午,一对四川来的夫妻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白水湖派出所求救,称女儿小周被骗至传销组织。当日下午,警方成功解救了小周在内的2名受害者。之后没过几天,8月初,九江市被认定为“创建无传销城市达标城市”。
  虽然警方成功解救了受害者,但此事还是反映出九江市存在传销组织活动,那么“无传销城市”又是怎么达标的呢?这样的“无传销城市”评选,其意义令人怀疑。
  再看另外一个案例。2017年2月27日,广西公布2014-2016年度无传销城市,来宾市赫然在列。而众所周知,来宾市曾有“传销天堂”之称。当然,落后地区也要允许进步,在当地媒体报道中,来宾市被认定为无传销城市,是对该市打击传销工作的认可。据报道,2016年来宾市破获了2起传销大案,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规模。
  但是“无传销城市”这个称号就更令人困惑了。为什么分明有传销甚至有传销大案的城市,可以获评“无传销城市”呢?甚至会给人一种印象,会不会传销越猖獗的地方,越容易出打击传销的“成绩”,也就更容易评上“无传销城市”?


  “无传销城市”缺乏明确标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是因为在国家层面,没有一个统一、明确、清晰的“无传销城市”认定标准。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自定的,一些标准弹性很大或过于随意。
  比如甘肃省规定六种情形不得认定为无传销城市,其中包括“传销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难道传销问题的严重性跟曝光媒体的级别相关吗?很多地方都规定“打击传销有力”是必要条件,但这也是很模糊的标准。
  在“无传销城市”下边还有“无传销城区”、“无传销社区(村)”等等。评选办法是一级认定一级,也就是说,非“无传销城市”可以评选它下辖的“无传销城区”,非“无传销城区”可以评选下辖的“无传销社区”。
  比如合肥一直没有评上“无传销城市”,但是2016年合肥市认定了它下辖的巢湖市为2015年度合肥市“无传销城市”。还有,2015年天津市认定了7个区为2014年度“无传销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静海区。
  一级认定一级的本意是由下到上打击传销活动,但在实际中“无传销城市”、“无传销区”像荣誉证书一样层层颁发,有一种“比烂”的意味。即使传销活动高发的城市,也要评出自己的“无传销区”,传达的不是根治传销的决心,而是自我安慰的心理。
  最重要的是,治理传销本就是相关部门的分内之事。“无传销城市”不该是一种荣誉,一种表彰,而是每一个有作为、有担当的城市的底线。如果为了创建“无传销城市”,而去搞运动式治理,评上之后便懈怠放松,那么传销还会“春风吹又生”,这样的“无传销城市”也就毫无价值。
  我有一个建议,与其评选“无传销城市”,倒不如评选“传销城市”。“无传销城市”是白名单,“传销城市”是黑名单。无传销是职责所在,有传销、传销高发是失职,白名单的鼓励效果,应该远不如黑名单的警示效果。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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