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围攻殴打执法工商公安 5人被判刑
http://www.dsblog.net 2007-03-16 09:48:44
工商及公安人员在查处一传销窝点时,竟意外受到传销者的围攻和殴打。3月14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程某、魏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根据群众举报,随州市工商局人员到市区双龙寺居委会某出租屋查处一非法传销组织,当即责令聚集在此的程某、魏某、陈某、王某、王某某等40余名传销人员自行离开,并准备依法没收听课用的授课板、塑料小凳等传销工具。此时,陈某谎称其手机被工商人员没收了,程某、陈某、王某等人以索要手机为名,对工商人员大肆漫骂、撕扯。工商人员见事态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其中两名传销人员依法传唤,工商人员便返回单位。程某、魏某与部分传销人员追入工商局院内,殴打工商人员敖某、张某,民警闻讯又赶到现场,将魏某等人依法传唤,魏某拒不配合,并踢、咬民警。随后,程某、王某某等人也随即追到该所,欲抢出魏某,与民警何某等人进行撕打,民警当场将程某等五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受伤的2名工商管理人员和4名民警均属轻微伤。
另悉,这5名传销者分别来自四川、陕西两省,其中女性两名,年龄最大的41岁,最小的19岁,高中毕业的两名,他们都是被亲戚或朋友骗到随州后不得已才走上传销这条路的。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魏某、陈某、王某、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6人轻微伤,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情节对其分别予以惩处。但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均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判决。
2006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根据群众举报,随州市工商局人员到市区双龙寺居委会某出租屋查处一非法传销组织,当即责令聚集在此的程某、魏某、陈某、王某、王某某等40余名传销人员自行离开,并准备依法没收听课用的授课板、塑料小凳等传销工具。此时,陈某谎称其手机被工商人员没收了,程某、陈某、王某等人以索要手机为名,对工商人员大肆漫骂、撕扯。工商人员见事态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其中两名传销人员依法传唤,工商人员便返回单位。程某、魏某与部分传销人员追入工商局院内,殴打工商人员敖某、张某,民警闻讯又赶到现场,将魏某等人依法传唤,魏某拒不配合,并踢、咬民警。随后,程某、王某某等人也随即追到该所,欲抢出魏某,与民警何某等人进行撕打,民警当场将程某等五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受伤的2名工商管理人员和4名民警均属轻微伤。
另悉,这5名传销者分别来自四川、陕西两省,其中女性两名,年龄最大的41岁,最小的19岁,高中毕业的两名,他们都是被亲戚或朋友骗到随州后不得已才走上传销这条路的。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魏某、陈某、王某、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6人轻微伤,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情节对其分别予以惩处。但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均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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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樊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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