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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资日用品公司违规直销被广东省工商查处

http://www.dsblog.net 2018-05-10 14:39:20


  成因及后果
  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起源于西方,近年来在我国市场发展迅速。有观点认为,直销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前直销时期”“准直销时期”以及“正直销时期”3个阶段。
  “正直销时期”是指《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也被称为“规范直销时期”,即直销在中国有法可依的时期。此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以我国直销法律体系为基准,通过市场准入限制、行为方式规范等手段,将国内直销行业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系统框架内。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直销”的定义与源于西方的传统概念有所差异。《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将直销定义明确为“单层次直销”,《禁止传销条例》又将“团队计酬”列为传销行为的要件之一,这显然将在“前直销时期”与“准直销时期”的国内绝大多数“准直销企业”所惯用的“多层次团队计酬”方式排除在合法直销范围之外。
  那么,对于有志进入中国直销市场的企业来说,如何有效稳妥地调整运营方式与管理模式,以适应我国直销法律规定要求?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如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推动直销企业的转型与改制,促进我国直销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多年来,执法部门针对规范直销企业问题,通过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制定规范意见、促进行业自律、坚持约谈教育、强化行为指引等各种方式一直试图将这种外来的营销方式“本土化”,采用的管理方式相对较为和缓与包容。《2017年度直销企业发展及监管情况分析报告》表明,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主体为直销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案件仅7件,2016年度则更少。但部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并没有依法全面转变其经营方式,而是采用“直销制”与所谓“经销商制”并进的方式,试图通过改变、掩盖与模糊直销各层级从业人员的法律主体属性,以“分盘”方式扩充团队人员数量,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和转移法律风险,并持续性地销售超出经核准的直销产品目录以维持团队稳定。这导致部分直销企业应对执法部门监管和保持原有营销方式的现象并存,让直销行业长期存在“灰色地带”。
  显然,部分直销企业并未能如执法部门所期望的那样,而是在依法经营上存有一定偏差。这种偏差在初期可能表现得不是很明显,但随着我国直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偏离角度不断加大。近几年,随着直销企业数量迅速增长,直销企业之间争夺“团队”及“职业经理人”等资源愈演愈烈,行业内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日渐发酵。直销企业对于“经销商”队伍原本的松散管理问题愈加突出,甚至有的直销企业只提供名义及宣传,对于独立“经销商”队伍基本放任,也无力管控。一些从事传销及“资金盘”的团队沉渣泛起,以某直销企业“系统”经销商”名义浮出水面,其“团队领袖”以直销企业副总裁、顾问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由此导致国内直销市场诸多问题出现,严重破坏直销市场的整体形象,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管应对策略
  实际上,执法部门对于国内直销市场的现实状况具有清醒的认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便直指当下直销企业监管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环节:一是直销经营主体,包括直销活动区域、直销员招募、直销培训、直销产品以及计酬制度等方面;二是直销企业经销商,包括经销商主体资格、经销商真实性、经销商经营行为等方面;三是直销企业与合作方和关联方,包括“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等方面;四是直销会议,包括会议宣传、会议内容等方面。
  该《意见》强调的四个直销监管工作的关键点定位准确、切中要害,同时在客观上也指出当前直销行业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
  那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依据该《意见》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直销监管工作?笔者个人认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从三个方面加强直销监管工作。一是在监管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该《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执法是促进直销行业规范的核心要义这一观点。二是在微观上,分类、分层、分级监管,确定风险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三是要有全局视角,在执法上坚持公正性、公平性、准确性、系统性、持续性原则。
  此外,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社会危害大,通过挂靠方式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资金盘”等不以“具有使用价值商品”为导向的传销行为要从重打击,彻底清除直销行业内“害群之马”,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与社会公示等信用约束手段,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笔者相信,本案绝不会成为个案,未来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总局的领导下,直销监管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执法程序会进一步规范,促进直销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案评人 戚辉)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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