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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实施

http://www.dsblog.net 2007-04-10 11:01:20

    国际特许经营巡展于1998年落户中国,首次将“特许经营”的概念传输给中国的商界人士,到今年已经整整10个年头了。展览会将全球知名的特许经营品牌带给国内大批富有经验的商界人士。展会同期还举办高峰论坛和商机座谈会,为与会人员介绍投资加盟的必备知识。图为第九届展览会现场。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特许体系数量达2320个,加盟店16.8万个,涉及餐饮、零售等60多个行业。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抬高了从事特许经营的门槛,势必促使我国特许经营市场洗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从而出现“打着加盟旗号却不提供任何技术支持、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等现象。这些将随着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而得到改善,利用特许经营违规圈钱的法人及个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看点一:不具备“两店一年” 最高罚50万
    
    选择具有优势服务的大品牌成为消费者普遍的消费倾向,因此品牌特许加盟才占据了市场如此之大的份额。但是,“一边忙开业,一边忙加盟”已经成为目前部分小企业迅速发展的惯用模式。有的小企业看到了连锁加盟模式的发展迅速,一开店就打着连锁的旗号吸引加盟商,然后再凭借加盟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后就改名换地址,任由自己的加盟商自生自灭。而今后,这种“空壳”加盟的模式将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国务院法制办人士指出,违反者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二:虚假宣传最高罚30万
    
    “加盟零风险,一年可收回成本,3年利润翻番”、“投资加盟,稳赚不赔”、“两万元投资,送全套设备”……这些都是在一些特许加盟展会上常见的宣传广告,很多投资者正是因为这些吸引人的广告而掏出了加盟费。同时,也恰恰正是因为这些“甜言蜜语”而遭受损失。但是,《条例》实施后,这些带有欺诈性的宣传都将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条例》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三:特许人须披露12项信息
    
    记者了解到,以前发生在特许经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商业信誉记录、经营资源、服务能力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信息披露制度是《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个创举,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商务部相关人士介绍。
    
    此外,特许经营实践活动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都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条例》也从3个方面对规范合同做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看点四:上网可查特许商真伪 
    
    以往有的投资者在准备掏出加盟费用以前,对特许商的真实身份并不十分了解,能够得到的信息基本都是由特许商自己提供的,这样就隐藏着很大的商业风险。但是,今后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来辨别特许商的真伪。依照《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未备案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即明年5月前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据了解,今后只要登录政府网站就可以查到有资质的特许者,商务主管部门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并做到及时更新。加盟商可依据公示名单判断特许者的真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特许经营协会从《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市场重新洗牌,不规范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规范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特许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
    
    名词解释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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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07-04-13 00:19:56   投诉 支持(477)
    拿牌公司就一定是规范的单层次直销企业吗?据我的市场调查,包括太阳神在内,仍然是双轨制,这样的制度在国外合法的传销界也算是不上档次的.浙江某地的太阳神经销商在培训中讲的一套制度完全与上报国家的不一样,而且超过了30%,这在获批的广东区域内也是违法的吧!可不要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哟.经销商明确告诉我:我们做我们的制度,国家批了的!我是十多年的业内行家了,又不是国家许多部门的某些外行人士,还看不懂双轨制这一套?真不知国家是怎么批的?包括月月爱这样典型的双轨制公司都在声称四月底前肯定拿到直销牌照!政府不会是叶公好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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