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股”编织红利神话 吸收190万传销梦灭
http://www.dsblog.net 2007-04-12 10:04:09
葛海元非法传销,吸收他人股金190余万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10余万元。4月11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58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2月份,通过焦作市马玉珍介绍,葛海元向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交了16800元的加盟费之后,获得幸福公司在济源开设分店的授权书,并于同年4月20日和幸福公司签定幸福之家加盟协议。
2006年4月28日,葛海元在济源市双桥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济源市双桥幸福之家健康品专卖店。专卖店成立后,他执行幸福公司的规定:顾客以520元购买一套产品积分480分,同时赠送购买人一股,每股每次分红70元至90元,10天一分红,分够12次出局;成为股民后,每介绍一股股份,可以获赠介绍积分10%—25%作为提成;每吸收一股济源加盟店店长葛海元可获得积分为480分中的5%作为业务津贴。葛海元将股民的股金收上来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幸福公司的牛玉生来济源将股民交的股金带回公司,每月2日、12日、22日、牛玉生再把分红的钱交给葛海元,葛海元按幸福公司的幸福之家分红表给股民分红。每月6日、12日、26日为葛海元领取业务津贴的时间。2006年8月初,幸福公司法人代表晋诚,副总李芸华、牛玉生等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给股民分红,之后失去联系。
从2006年4月至2006年7月31日,葛海元共吸收股民入股数为3661股,吸收股金1903720元,分红653675元,销售奖励146120元,造成损失1103925元,葛海元应得业务津贴90000元,实际领取45864元(已退出)
法院认为,葛海元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传销,吸收他人股金1903720元,违法所得数额45864元,造成损失1103925元,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葛海元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后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45864元人民币。酌情从轻处罚,罚金已经缴纳。
2006年2月份,通过焦作市马玉珍介绍,葛海元向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交了16800元的加盟费之后,获得幸福公司在济源开设分店的授权书,并于同年4月20日和幸福公司签定幸福之家加盟协议。
2006年4月28日,葛海元在济源市双桥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济源市双桥幸福之家健康品专卖店。专卖店成立后,他执行幸福公司的规定:顾客以520元购买一套产品积分480分,同时赠送购买人一股,每股每次分红70元至90元,10天一分红,分够12次出局;成为股民后,每介绍一股股份,可以获赠介绍积分10%—25%作为提成;每吸收一股济源加盟店店长葛海元可获得积分为480分中的5%作为业务津贴。葛海元将股民的股金收上来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幸福公司的牛玉生来济源将股民交的股金带回公司,每月2日、12日、22日、牛玉生再把分红的钱交给葛海元,葛海元按幸福公司的幸福之家分红表给股民分红。每月6日、12日、26日为葛海元领取业务津贴的时间。2006年8月初,幸福公司法人代表晋诚,副总李芸华、牛玉生等人以种种理由拒绝给股民分红,之后失去联系。
从2006年4月至2006年7月31日,葛海元共吸收股民入股数为3661股,吸收股金1903720元,分红653675元,销售奖励146120元,造成损失1103925元,葛海元应得业务津贴90000元,实际领取45864元(已退出)
法院认为,葛海元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传销,吸收他人股金1903720元,违法所得数额45864元,造成损失1103925元,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葛海元认罪态度较好,庭审后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45864元人民币。酌情从轻处罚,罚金已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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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成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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