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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桧桓”非法集资4294万余元 高管获刑

http://www.dsblog.net 2018-07-23 10:02:05

  利用高利息投资为诱饵,通过员工及亲友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重庆桧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桧桓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94.5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细节,公司高管分别获刑一到五年不等。

 


  据启信宝查询,2014年5月,重庆桧桓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企业资产管理等业务。成立后,公司先后从事了代办银行贷款等业务。

  后公司建立起融资业务团队,在万州城区向公众发放宣传资料,并利用员工及其亲友口口相传等形式公开进行宣传。桧桓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协议,承诺以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偿还本金,吸收的资金桧桓再以高额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利。
  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在证言中表示,从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公司共向6、70人融资一百多笔,涉及金额2809万元,桧桓投资按照24%至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付称:“融资部就主要利用员工的社会关系向其亲朋好友进行融资,该部门经理给我建议要搞团队建设,招聘团队人员,有了人就有了钱,然后每个员工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关系多少都会融点资进来。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才决定采用这种方式。”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5年8月底,桧桓公司涉嫌向264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94.5万元,其中公司员工及员工亲友共66人次。桧桓公司向102人次退还资金1369万元,尚有2925.5万元未退还。各集资参与人共领取利息近349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获取提成近18.3万元;副总经理朱某获提成9.7万余元;融资部经理文某获提成近9.7万元;培训总监刘某获提成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培训总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本案已于2017年6月做出一审判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桧桓投资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破坏金融秩序,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重庆桧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金3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副总经理被判2年半,并罚6万元;融资部经理被判2年半,并罚6万元;培训总监刘某被判1年半。并罚3万元,同时对上述人员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判后融资部经理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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