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等市场监管机关如何帮助企业打假维权?
http://www.dsblog.net 2018-08-28 10:39:08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且指出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那么,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能为企业的打假维权工作提供哪些帮助?有打假维权需求的企业又该如何寻求帮助呢?
行政保护是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途径
商标,企业名称(商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网站名称等商业标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客体。这些商业标识承载着权利主体的商誉。侵害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冒仿冒商业标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他人商业标识的区别性与识别力。保护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核心是禁止模仿和维护公平竞争。企业保护其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假维权”。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行政机关对商标权的保护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是帮助企业打假维权的主力军。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哪些“打假维权”职能
(一)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打击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不仅有权基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予以查处,而且有责任依法主动查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销毁侵权物品以及罚款;还有权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相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二)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打击查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款规定,对于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简称)、姓名(笔名、艺名、译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责任依法主动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举报涉嫌仿冒混淆的行为,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商品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调查涉嫌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依法检查相关经营场所、询问相关单位及个人、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查询涉嫌违法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妨碍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拒绝、阻碍调查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权予以罚款处理,并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打击查处制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等法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责任依法主动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进行检举,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时,还有权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产品及其包装物。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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