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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等市场监管机关如何帮助企业打假维权?

http://www.dsblog.net 2018-08-28 10:39:08


  (四)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依法强制纠正“傍名牌”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法定职责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以及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文件,对于存在仿冒他人在先知名的商标、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姓名等标识进行“傍名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责任依法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强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要求相关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予以纠正。强制纠正措施包括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变更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自己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相关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正建立完善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利用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


  (五)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有依申请就侵权赔偿数额组织行政调解的法定职责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相关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未规定行政调解,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23条,以及中央综治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6部门2011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求各行政职能部门承担行政调解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打假维权过程中,可申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在依法调查处理假冒仿冒混淆案件时,就侵权赔偿数额等争议组织行政调解。
  当然,行政调解是基于争议双方自愿。任何一方拒绝行政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经调解达成的侵权赔偿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就具有强制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也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打假维权时如何寻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帮助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假冒、仿冒、混淆案件,既可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也有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且依法被赋予相应的调查职权和手段。因此,企业打假维权时,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他人存在涉嫌假冒仿冒其注册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借助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确认侵权事实、控制侵权物品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当然,向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提出商标侵权或者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等投诉,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有区别的。提出商标侵权或者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等投诉,需要有效地说服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至少要让执法人员内心确信被投诉人非常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并且知道从哪些方面取证论证。要让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根据投诉材料或者初步核查,就足以作出被投诉人涉嫌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判断,进而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启动案件调查取证程序。
  所以,摆证据、讲事实、说道理,是企业打假维权时提交的投诉书及附件材料应做到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行政投诉程序中,投诉人也要及时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不同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在开庭审理尤其是法庭辩论时重点阐述自己的理由,但在行政投诉程序中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及附件材料中尽量详细阐述理由,尽量全面地提交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说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并要向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明确提出依法查处侵权行为、调解侵权纠纷等请求。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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