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格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18-11-26 11:17:08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日,最高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为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
严格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问: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答: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问: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答: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三是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问: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答: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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