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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直企分公司擅自变更服务网点该怎样查

http://www.dsblog.net 2018-12-21 14:58:17

福建漳州查处某直销企业福建分公司未获批准擅自变更服务网点案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月12日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016年7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服务网点“宝宝乐园妇幼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服务网点,未报主管部门批准。该局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在漳州市龙文区开展直销业务,于2013年年初设立名为“宝宝乐园妇幼用品店”的服务网点,其负责人为林某。该服务网点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员信息系统公示后,当事人开始在漳州市龙文区开展直销业务。设立初期,当事人在该服务网点展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相关直销商品、退换货制度等,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价格、服务等内容。2013年年底,当事人撤销了该服务网点,停止履行服务网点相关职责,并将该服务网点所展示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退换货制度等内容全部撤回。当事人撤销上述服务网点,未报主管部门批准,且仍然继续在此区域开展直销业务。
  漳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变更上述服务网点、未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规制擅自变更服务网点行为须处罚和规范并重
  2017年1月,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对某直销公司未依法变更服务网点登记事项的行为予以查处。经查,当事人为某直销公司在福建省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于2013年年初将漳州市龙文区宝宝乐园妇幼用品店设为该区服务网点,属某直销公司在福建省内的服务网点之一。2018年3月,该公司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福建省直销经营许可证,可以在龙文区开展直销业务。但之后当事人撤销了上述服务网点,停止履行服务网点相关职责,并将服务网点所展示的相关直销商品、相关退换货制度等全部撤回。截至办案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仍在龙文区持续开展直销业务,其服务网点既未依法履行职责,也未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对此,漳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办案争议焦点
  在查办此案时,办案人员对本案存在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违法情节轻微,可口头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二是依据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研究,办案人员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是服务网点的设立、变更是直销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建立网点,以便于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制度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因此,服务网点是直销企业最基层的一个单位,直接对分支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给予最直接的支持,是消费者最容易接触到、了解到产品的固定场所。它的存在对于直销员开展业务、消费者更全面了解商品,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规范服务网点是执法部门规制直销企业的抓手。直销模式无固定地点,由直销员向消费者“面对面”销售,是在委托基础上混合包括委托代理行为、商标授权行为、买卖行为、居间行为等在内的复杂行为,极易引发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发生。如存在不具有直销员资格(代理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标授权行为)、价格欺诈(买卖行为)、虚假夸大宣传(居间行为)等隐患,再加上直销人员分散性的特点,消费者维权难,执法部门也难以监管。
  直销企业设置功能完善齐全的服务网点,可以消除大部分隐患。直销企业可以通过服务网点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示直销企业经营资格等基本信息及直销员、直销培训员名单,明示商品性能、价格、退换货制度,接受消费者投诉,承担消费者退换货、辨别商品真假以及保证价格真实性功能,服务直销员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薪酬制度及保障合法权益,便于执法部门解决因直销行为流动性强而产生的监管难等问题。
  三是依据案情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办案人员认为,该法条规定过于原则,而办案人员依据“未依法办理变更申请情节”,酌情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既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又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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