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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特大网络传销“善心汇” 598万人参与

http://www.dsblog.net 2019-03-28 14:53:05


  “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
  2016年5月,湖北人肖某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善心汇”公司后,随即在该公司网上平台注册账号,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传播、推介“善心汇”模式,发展下线。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查明,肖某的账户在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级网络有29层,肖某的下线会员账户为255812个(其中已激活并实际使用的会员账户超过61900个),其直接下线会员有41人。
  37岁的广东罗定人张某浩供述说,自己从开始了解善心汇平台就意识到它随时存在资金崩盘、老板跑路的风险,但抱着游戏的心态参与其中,能接受这种风险。他为此建立微信群发展下线约200人。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本月21日宣判认定:肖某等22人均为“善心汇”传销组织的高级会员,均通过参与“善心汇”组织,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认定该22人均为从犯,部分人还有自首等轻判情节,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22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3年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这是广州地区“善心汇”网络传销系列案首例判决。


  截至目前,涉“善心汇”网络传销案陆续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判决——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法院对被告人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在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某判刑1年6个月;清远中院二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标等4人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刘某斌、李某良分别判刑5年6个月、5年3个月;佛山中院二审对卢某儿等3人分别判刑1年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卢某儿在上诉中说,其因误信他人而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自己投资“善心汇”血本无归,也是受害者。


  聚焦网络传销争议:
  ●“善心汇”是不是传销组织?
  在广州地区22人涉“善心汇”案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善心汇”组织会员通过购买“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加入系统运作,并通过“赠与”“受助”行为及不断发展下线成员获取返利,“善心汇”系统自身没有资本增值渠道,惟有依靠发展下线会员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该系统的“跳级分润制”即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属于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活动。


  ●网络传销下线人数怎么认定?
  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被告人刘某斌的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下级会员人数是以身份证注册人数认定,而事实上可能存在一个会员借用多个人的身份证注册的情形,因此该数字不能客观真实反映下线人数,只能起参考作用。
  梅县区法院审理指出,经查,刘某斌的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下级层数33,直接下级23,总下级会员数为204187,获利20多万元;李某良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下级层数32,直接下级8,总下级会员数93835,获利10多万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远远大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人数,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
  查处“善心汇”案时,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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