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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局专业人士解读打传相关政策及释疑

http://www.dsblog.net 2019-05-05 14:53:38

  二是督促提供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站,加强对网站其它信息服务内容如贴吧、百科、知道等的审核管理,对涉嫌传销网站、网页的链接予以屏蔽或清除,严格排名审核机制,拒绝涉嫌传销网站的业务推广,保证政府网站相关信息内容的前位排名。

  三是督促提供网络交易、网络支付服务的网站,对执法机关已经定性的传销组织或个人利用交易平台进行传销标的展示或宣传的,予以清除并公示;对交易平台商城或卖家从事传销标的展示或宣传的,立即警示、保全证据并通报执法机关;对已知或应知的传销活动不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业务;发现涉嫌传销客户及时通报执法机关,并配合执法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资金流进行追踪调查。

  四是督促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网站,加强警示明示功能,建立专门的网站用户传销行为投诉窗口,加强内部群组特别是视频会议室的管理,在应知或明知涉嫌利用上述空间进行传销活动时,及时予以警示并关闭,保全证据并通报执法机关;配合执法机关对已定性的传销组织者所组织的涉嫌传销的群组进行清理,配合执法机关针对特定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盘水会议再次提出,要深入推进无传销创建工作,努力构建无传销网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要持续开展“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作为探索应对网络传销泛滥蔓延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网络传销传播的重要载体——互联网平台实施积极引导和监管,努力实现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减少网络传销信息源,切断网络传销传播扩散渠道,深度净化网络空间,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目标。
  “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以深圳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基地与腾讯微信平台监测合作为起点。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及各网络传销监测点单位、监测治理基地负责全国性有重大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类互联网平台,共同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赵泉龙)


  常见问题释疑
  1.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传销三种形式?
  实践中,一些同志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存在认识误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传销,还是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认定为传销?实际上,产生这样的疑问是把传销的特征和传销行为的种类混淆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的三种形式的传销都应当具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三个特征,这也是传销行为和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本质所在。在查办具体案件中,发现某一行为涉嫌传销后,并不一定要取得“人员链”和“金钱链”的全部证据才能认定构成传销。实践中,如果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计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该制度的任意一条人员链和金钱链,就可以认定该组织属于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从多年的打击实践看,“拉人头”传销和“团队计酬”传销都存在收入门费的现象,尤其是“拉人头”传销,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对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传销形式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环节抽离出来,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是出于简化证据的考量,因为“金钱链”的证据较难取得。简言之,只要取得“人员链”的证据和有收取入门费行为的证据,即可认定为传销。


  2.公安机关查处传销犯罪案件是否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查处或行政认定作为前提?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明确指出,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明确了案件移送相关要求。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原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均负有依法认定和查处传销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查处传销犯罪案件无须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认定为前提条件。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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