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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拟对食品药品领域失信加大惩戒力度

http://www.dsblog.net 2019-07-16 09:27:18


  强化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戒,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结合有关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覆盖各业务条线职责。为了凸显信用惩戒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征求意见稿不再重复列举。

  同时,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


  完善信用修复

  对能够主动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

  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须届满一年才能申请信用修复,确保信用监管的严肃性。

  二是失信主体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移出。

  三是申请移出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负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后,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方可修复。

  四是为防止失信主体恶意利用信用修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严肃性,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

  五是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三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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