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新规 不得用“好视力”“灵丹”等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5 09:42:15
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重视,保健品市场日益火爆,各类保健食品更是成为人们青睐的对象。但也有一些无良商家,将保健食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借此欺骗以中老年人为主的消费群体。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保健食品如何命名指明了方向。指南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也不能替代药物。因此,按照新版指南的规定,保健食品要“一品一名”,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其中,保健食品的商标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甚至连含谐音字、形似字等都不允许。比如,将保健食品标注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就将被明令禁止。
如果将保健食品中的灵芝和丹参,合在一起简称为“灵丹”,就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新版指南规定,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比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比如灵芝、丹参就不宜简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中的“大豆异黄酮”,可以简称为“大豆”吗?新版指南规定,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比如,“大豆异黄酮”就不宜以“大豆”命名。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
此外,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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