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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70万!直播带货违法 市监部门这样查处

http://www.dsblog.net 2020-04-08 10:12:50


  案例2
  网络直播销售“处方药”
  广告主和发布者各罚70万
  2019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中,有一起海王星辰药房“万艾可”网络直播广告案引人关注。该广告不仅严重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而且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其他内容,成为上海查处的首例网络直播广告活动的案件。市监沙龙注意到,该案例也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为周年店庆,委托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了广告海报,并在当事人下属门店张贴,为网络直播活动作宣传。活动当天,海王星辰通过直播平台进行了以“有球必硬 夜夜激情”为主题进行网络直播。在直播中通过邀请男科医生、网红主播、电视主持人等作为嘉宾参加,采取现场布置道具、嘉宾和主持人互动的方式,对处方药“万艾可”的功效、使用方法、有效率等进行介绍与宣传,并在言语互动中出现“挑逗男性、制服诱惑”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在该直播过程中进行处方药“万艾可”秒杀优惠销售活动。经统计该直播活动在线观看人数达15余万人。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利用网络直播这一传播媒介对处方药“万艾可”进行推介、宣传、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商业广告的定义。该广告不仅严重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而且在直播活动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其他违法内容。
  我国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大类,“万艾可”属处方药,需要凭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我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也就是说,即便是要发布该药物的广告,也不能网络上进行推广,更不能通过直播来宣传!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表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与广告发布者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广告主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广告发布者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监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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