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55号文不再适用于冻结涉传企业账户
http://www.dsblog.net 2020-08-17 11:49:08
意见共八条,对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在打击传销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其第四条就明确,“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
02
博主质疑:“55号文”还能作为依据吗?
2019年6月26日,自我简介为“大学毕业进入工商部门,一晃三十个春秋”的博主发文质疑: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传销案件中还能依据国办发[2000]55号文件对涉传账户实施暂停结算措施吗?
博主发文称,前段时间,获知某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以涉嫌传销为由对账户实施了冻结措施,银行居然也予以了配合。笔者获知这一消息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冻结银行账户的权力吗?最后经核实确认该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传账户采取的是“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第四条。
还能依据“55号文”实施“暂停结算”吗?博主的结论是:不能。理由有三:一是与《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不符;二是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三是以“55号文”为依据“暂停结算”涉嫌滥用职权。
03
总局回复:“55号文”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从该博主文章可见,目前仍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据“55号文”对涉传企业采取“暂停结算”措施。新浪潮与部分监管部门人员交流后了解到,在某些地方的执法中,确实存在此类情况。这就不免造成执法监管中的混乱和困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文请示,新浪潮经了解获知,或许就是出于此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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