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拟规定: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拟规定: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

http://www.dsblog.net 2020-10-26 11:34:49

  今后,网络直播带货或将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自即日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2019年4月至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该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与去年的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店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误导消费者。


  焦点1:网络直播带货应显著展示售后服务等信息
  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时下热门的网络购物新方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记者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为何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社会各方的基本共识是,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属性。鉴此,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焦点2:不得通过删差评、差评后置等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具体来说,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上述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所提到的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我们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该负责人说。

来源:新京报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