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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剂、凝胶糖果正式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http://www.dsblog.net 2021-02-23 11:16:52

  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的说明:

  1.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以掩盖产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不以掩盖产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降低产品本身的保健功能和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产品中的使用量;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有关规定。

  2.本规定中的固体制剂是指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g的片剂、胶囊、软胶囊、颗粒剂、丸剂、凝胶糖果、粉剂。液体制剂是指每日最大食用量为30ml的口服溶液(目前为口服液和滴剂),超过30ml的液体制剂其辅料的使用按饮料类管理。

  3.食品形态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有关规定;允许使用本规定中收录的食品原料。

  4.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GB 30616 中附录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包衣预混剂、被膜剂(凝胶糖果中使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6.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的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允许使用本规定中收录的辅料,使用本规定中辅料时应符合用量要求。

 

  附件2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2021年版)

  一、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或食品形态)及主要生产工艺如下:

  (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干燥、包装等。

  (四)口服溶液:混合、溶解、配制、过滤、灌装、包装等(涉及灭菌的,应填报具体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如湿热灭菌、热压灭菌、流通蒸汽灭菌等)。

  (五)颗粒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六)凝胶糖果:溶胶、化糖、熬煮、混合、调配、过滤、充气、成型、干燥、拌砂、包衣、抛光、涂挂、包装等。

  (七)粉剂: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

  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应以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形式在生产工艺中标注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名称。

 

  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如下:

  (一)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产品在备案时可以选用以上剂型(或食品形态)及主要生产工艺。

  (二)片剂、硬胶囊、软胶囊、口服溶液、颗粒剂为现行《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剂型,技术要求中指标设定参考现行《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

  (三)此次纳入备案的凝胶糖果和粉剂属于食品形态,其技术指标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凝胶糖果技术要求和粉剂的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四)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需符合《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陆续发布情况,不同原料可以制备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其配套文件发布时规定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为准。

  附件:1.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2021年版)

  2.保健食品备案剂型粉剂的技术要求(2021年版)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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