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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健食品不得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http://www.dsblog.net 2025-11-25 10:42:05

  庶正观点
  我国营养健康市场就像一座空中楼阁,缺乏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须各界有识之士潜心研究、聚力解决!


  11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合规指引》。旨在规范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及发布行为,加强对广告申请人的合规指导,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庶正康讯「科学与法规中心」技术法规经理吴迪分析认为,上海市这次的合规指引较以往各地发布的合规指引有一些不同之处:
  ①明确了十二类不属于商业广告,且无需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这与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也是进一步强调了广告边界。
  ②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中,专门提到“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以及”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日常生活或者保证健康所必需“。《广告法》第十八条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但上述表达较为罕见。
  吴迪认为,鉴于上海市场在国内的代表性与引领地位,此次《指引》的尺度与诠释将为全国提供重要范本。


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械”广告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主体责任)
  广告主应当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审查申请、发布广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与审查通过的广告样件是否一致,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广告审查合规要求
  第四条(广告审查申请人)
  “三品一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审查申请人。
  广告审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关)
  本市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人在上海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条(广告认定)
  “三品一械”广告系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三品一械”产品,相关广告应当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
  以下情形一般不属于商业广告,且无需申请广告审查:
  (一)在企业经营场所及其他法定控制地带,或者在其自建网站(页)、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空间发布企业名称、简称、商标、标识、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企业简介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发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要求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的;
  (三)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实物或者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三品一械”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说明书、标签、安装(使用)教程进行展示的;
  (四)以临床试验研究为目的,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信息的;
  (五)以人体试食评价为目的,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发布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受试者招募信息的;
  (六)开展医药知识介绍、科普宣传且不涉及具体产品信息的;
  (七)通过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新品发布会、宣讲会、推介会等各类现场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对“三品一械”产品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八)通过线下会议或者以现场讲座、培训等形式,对“三品一械”产品进行面对面推销的;
  (九)借助电话、短信息、传真、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点对点即时信息交流的;
  (十)在互联网聊天群内推销产品的;
  (十一)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接受咨询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相关产品使用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属于商业广告的情形。

来源: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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