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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实施

http://www.dsblog.net 2021-09-28 14:00:12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市、县(区)、新区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涉及县(区)、新区奖励;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二)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眉山市各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眉山市各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施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登记地或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眉山市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奖励决定,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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